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3年增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布点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和《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9号政府令)等有关规定,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2023年增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布点5家。
一、2023年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布点总体规划
2023年,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布点严格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面向嘉峪关市行政区划内的非禁放区域实施布点发证。嘉峪关市主城区现有15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2023年主城区不再增加新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为解决群众就近购买烟花爆竹增设5家,分别在G30以南,机场路以东区域增设3家,新城镇镇政府周边、峪泉镇镇政府周边各增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1家。
二、布点规划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四)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五)当烟花爆竹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七)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八)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九)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十)烟花爆竹零售店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物品。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千克;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
(十一)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电影院、公园、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场所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与之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证
(五)消防器材清单
(六)手绘店面周边建筑物示意图
(七)房屋租赁合同
(八)应急预案
(九)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的相关制度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其他要求
(一)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零售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到零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以上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