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丨嘉峪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答(三)
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单车在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劳动保障、员工制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计分。考核和计分结果作为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的评价依据,记入企业、驾驶员、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的主要依据。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日常计分考核工作分别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组织实施。
1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能否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答:出租汽车企业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3、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到期怎么办?
答: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企业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嘉峪关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AA级及以上、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均在AA以上的,优先考虑其经营权配置;(二) 企业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AA级 、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参加经营权配置;(三) 企业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AA、AA、A级、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收回其车辆总数20%的经营权 ;(四)企业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不得参与经营权配置。
14、出租汽车的运价标准是怎么形成的?
答: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5、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可以拒绝服务?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服务:(一)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影响出租汽车行车安全且无随车陪护人员的;(二)乘客携带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毒品、枪支、管制刀具等物品的;(三)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四)乘客在乘车期间吸烟经劝阻无效的;(五)携带有可能污损车辆和车内物品的;(六)乘客携带行李物品超过出租汽车可供装载容积的。(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