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嘉峪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二)
答:以经营权改革为抓手,经营权由改革前有偿无限期,转为改革后的无偿有期限使用。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8年期限制,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7、《管理办法》的主体架构和内容?
答: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经营服务规范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共六章组成。
8、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资质如何管理?
答:2016年8月以前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2016年8月以后的出租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现有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经营期限8年到期(因车况等原因自主报废的出租汽车视为该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经营权收回,由政府重新配置。
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的重要依据,本市户籍贫困户优先承租。
9、在我市怎样才能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应当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以及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10、什么情况下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答:《管理办法》除规定准入机制外,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出租汽车的退出机制。出租汽车企业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其经营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原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
(一)将经营权转让、转租、转包、炒卖或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的;
(二)购置车辆技术条件不符合运管部门要求的;
(三)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达标(B级)的或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为B级或一年内达到2个B级的;
(四)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18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营运,或者在营运期限内连续180日内未营运的;
(五) 公司被注销或歇业180日以上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更新车辆的;
(七) 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八)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九)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事件的;
(十)组织、参与停运、罢运等妨碍正常营运秩序,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上访,严重扰乱政府办公和社会秩序或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群体性事件的 ;
(十一) 突发公共事件时,无正当理由拒绝统一指挥和调度的;
(十二)法律法规等规定违反特许经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