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嘉峪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嘉峪关市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标准》颁布后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关于我市出租汽车八年经营权收回的问题。
答: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的出租汽车深化改革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政策,2019年9月10日前的巡游出租车在8年经营期限届满后,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再给予无偿有期限8年的经营权过渡期。
2、问:根据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建设部令2004第126号、甘政办发〔2019〕90号文件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请问运管部门下发的协议平等吗?驾驶员自愿吗?
答:《嘉峪关市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协议》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嘉峪关市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协议》也是行政管理合同,经营者均应遵守行政管理机构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的统一从业要求。
3、问:甘政办发〔2019〕90号文件指出:2016年8月以后新增出租车一律按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那么请问新增和更新是一个概念吗?
答:更新是车辆更新,新增是指经营权重新许可后投放市场的车辆。目前,国家和我省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没有车辆报废后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规定。
4、问:(2012)27号文件已经废止,那么“两权归企、承租经营”的指导意见也就废止了。为什么还要“两权归企、承租经营”,这和国家降低份子钱减轻出租车驾驶员负担的政策相符吗?驾驶员要求确权为什么不行呢?
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为国家所有,由政府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统一配置。
5、问:国办发(2016)58号出租汽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甘政办发(2016)187号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意见中提出鼓励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组织化管理,为什么不采纳?
答:《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87号)文件中规定“推动经营主体的转型。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的政策与我市关于出租汽车改革的政策是一致的,并没有不允许个体经营者组建成立出租汽车公司。
6、问:物权法明确规定:“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请问政府投资了吗?运管局投资了吗?出租车公司投资了吗?
答: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投资者有机动车的物权,但是出租车的经营权是政府公共资源,实行特许经营和许可制度。
7、问: 2004年81号文件规定:“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保险,而我们的公司强制驾驶员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难道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有着不可告人的事情吗?”
答:购买保险由经营者依照市场需求择优选择。出租车企业要求司机到承保能力强、出险后理赔快、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但在具体执行上,驾驶员如果利益受到侵害,可以依照《民法》、《合同法》规定依法维权。
8、问:国办发2004年81号文件指出:“鼓励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司机的收入水平。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承包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
答:国家和我市均鼓励出租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待这些制度实行后,这些要求都将逐步实现。
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