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5-06-23 14: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运管局

  各科室、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卷制作质量、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我局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局、市法制办案卷评查工作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成立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彦忠    市运管局局长

  副组长:张固生    市交通局调研员、市运管局党支部书记

  魏忠阳    市运管局副局长

  成员由局各科室、分局负责人及执法业务骨干组成。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政法规科,具体负责案卷评查相关工作。

  评查分两个小组进行。

  第一组:组长:张固生;成员:崔传涛、李晓彬、贾忠伟、朗生军、车成、姜菊花、梅玉花、郭国钢、马建军。具体负责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第二组:组长:魏忠阳;成员:王晋、邢继青、徐录、徐波、吕建忠、吴健伟、陈文奎、饶静。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二、案件评查方式和范围

  (一)案件评查方式

  本年度组织2次案卷集中评查活动,评查时间为6月上旬和11月中旬。案卷评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统一标准的原则,按照“一案一评”的要求进行评查打分,有扣分项目的必须标注扣分的原因和所扣分值,认真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意见》,评查人员应在评分表、评查意见表上签名,注明日期。

  (二)案件评查范围

  6月份评查的案卷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已办结的案件;11月份评查的案卷为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5日已办结的案件。此案件指我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全部案件。

  (三)案件评查标准和等次评定

  1.案件评查标准为:《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交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2、3。

  2.本次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60至9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准备。一是具体执法科室要根据案卷评查工作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并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及时将案卷规范整理,装订成册,为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做好准备。二是要加强评查员的培训力度,统一思想,统一标准,明确目标和任务,切实提高案卷评查水平。

  (二)严格评查。一是要严格遵守评查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和各类案卷评查的内容和评分标准,每起案件评查至少要确定由2名以上评查员组成的评查小组,评查员逐一审阅案卷,核实情况后,提出个人评查意见,客观评分。二是要严把案卷评查质量关。既要评查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评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案卷的整理是否规范,确保每起案件评得公正,查得深入,坚决杜绝“走过场”、“假评查”的现象。

  (三)注重方法。开展案件评查活动旨在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查究责任,促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做到公正、规范、文明、廉洁执法。

  (四)扎实整改。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要针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案卷评查结果起到促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作用。

    

  附件: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意见

  2.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3.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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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意见

被评查单位

案卷编号

评查意见(存在的问题和整改的意见)

评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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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评查内容

分值

评查标准

备注

案卷合法性

主体部分

扣分

1.许可机关主体不合法的,扣100分;

许可项目

2.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等许可项目,扣100分;

适用法律

3.行政许可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的,扣100分;

程序部分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重要程序出现顺序倒置的,扣100分;

5.经过听证的许可申请,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扣100分;

许可决定

6.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扣100分;

7.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扣100分;

文书制作

18分)

文书制作基本情况

18

8.文书有修改的,未经加盖印章、签字等方式确认的,扣0.5-1分;

9.文书文字潦草、难以辨认、文面不整洁的,扣0.5-1分;

10.需要审核、审批的文书未经审核、审批的,扣1-3分;审批、审核意见表述不明确、有歧义的,扣0.5-1分;

11.文书中申请人等相关人员、相关材料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5-1分;

12.文书未填写案由或者对外使用的文书未编注案号的,扣0.5-1分;

13.文书中有关场所、时间的记载不准确、不具体的,扣0.5-1分;

14.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文书,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的,扣2-4分;

15.对外使用的文书中执法机关未填写单位全称的,扣0.5-1分;未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每一例扣3分;

16.文书制作有其他不规范情形的,扣0.5-1分;

证据

10分)

证据基本情况

10

17.缺少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扣3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缺少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的,扣2-4分;

18.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的,扣3分;

许可程序

67分)

申请

9

19.接受申请材料未出具接受凭证的,扣2分;

20.申请材料清单记载不详细或者不准确的,扣1-2分;

21.对申请材料未进行审核并记载“与原件核对无误”等类似字样的,扣1-2分;

22.申请材料不全的,未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的,扣3分;

受理

5

23.对行政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未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的,扣3分;

24.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未说明依据(理由)的,扣1-2分;

现场核查

4

25.核查内容、结果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扣1-2分;

26.执法人员核查后未根据核查情况出具核查意见的,扣2分;

陈述申辩

4

27.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执法机关未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利的,扣2-3分;

28.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未记录陈述申辩内容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扣1-2分;

特别程序

3

29.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专家评审等程序,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扣2分;

听证程序

14

30.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时,执法机关未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2-3分;

31.举行听证前未按规定告知有关人员的,扣2-3分;

32.应当公告的听证未进行公告的,扣3分;

33.举行听证未制作听证笔录的,扣3分;听证笔录记载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扣1-2分;

许可期限

10

34.许可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扣5分;

35.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的,扣3分;

36.延期审批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扣2分;

审批

2

37.需要报经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许可申请,许可办理建议文书未明确办理建议的,扣2分;

决定

10

38.许可决定文书未载明准予(不予)许可的依据(理由)的,扣2-4分;

39.许可决定文书未载明准予(不予)许可决定的内容的,扣4分;

40.许可决定文书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或者期限的,扣1-2分;

送达回证

4

41.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未及时送达当事人的,扣2-4分;

结案

2

42.结案文书未载明审批结果的,扣2分;

归档

5分)

卷宗管理

5

43.案卷无封面、备考表或者封面、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扣0.5-1分;

44.卷内无目录的、卷内目录制作不规范、目录与资料不对应、资料排序不规范或者未编写页码的,每一项扣0.5-2分;

45.卷内缺少案件材料、有与案件无关的材料的,扣0.5-1分;

46.卷内资料破损未修补、小页纸未用A4纸托底粘贴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证明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0.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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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评查内容

分值

评查标准

备注

案卷合法性

 

主体部分

扣分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扣100分;

2.行政处罚对象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事实部分

3.主要事实不清楚或者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4.孤证认定违法事实或者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扣100分;

5.伪造证据做出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法律依据

6.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的,扣100分;

 

程序部分

7.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程序的,扣100分;

8.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扣100分;

9.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送达的,扣100分;

 

文书制作

20分)

文书制作基本情况

20

10.对外使用的文书中执法机关未填写单位全称的,扣0.5-1分;

11.文书有修改的,未经加盖印章、签字等方式确认的,扣0.5-1分;

12.文书使用推测性、含义不清词句的,扣0.5-1分;

13.需要内部审核、审批的文书未经审核、审批的,扣1-3分;审批、审核意见表述不明确、有歧义的,扣0.5-1分;

14.文书文字潦草、难以辨认、文面不整洁的,扣0.5-1分;

15.文书未填写案由或者对外使用的文书未编注案号的,扣0.5-1分;

16.文书中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车船等涉案物品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5-1.5分;

17.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文书,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的,扣2-4分;

18.使用一个送达回证送达多个文书的,扣1分;

19.文书中有关场所、时间的记载不准确、不具体的,扣0.5-1.5分;

20.对外使用文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未写明具体内容的,扣0.5-1分;

 

执法程序

75分)

执法程序基本情况

14

21.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除该执法环节的全部分数;

22.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和申请回避等相关权利的,扣1-5分;

23.撤销、变更处罚决定缺少必要程序的,扣1-2分;

24.缺少相对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扣3分;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缺少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的,扣2-4分;

 

立案审批

4

25.立案案件缺少案件来源材料的,扣1分;

26.未按照规定及时立案的,扣1分;

27.案件基本情况描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实际的,扣1分;

28.立案依据填写错误的,扣1分;

 

现场笔录

4

29.现场笔录记载的主要内容不完整,不能客观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扣1-2分;

30.内容中使用推测性语言或者对案件进行主观定性的,扣1-2分;

 

勘验(检查)

3

31.勘验(检查)资料不齐全,笔录主要内容不准确、不能全面记载勘验(检查)情况,勘验(检查)结果不明确、不具体的,扣1-3分;

 

询问

4

32.在一份询问笔录中同时询问多人的,扣2分;

33.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不全面,叙述不清楚,描述不准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扣1-2分;

 

 

证据登记保存

5

34.证据登记保存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3分;

35.证据登记保存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扣2分;

 

案件处理意见

4

36.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证据描述不具体、不准确、不完整的,扣1-2分;

37.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不明确的,扣1-2分;

 

陈述申辩

 

4

38.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未作记载或者记载不完整的,扣0.5-2分;

39.未对当事人的实质性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核的,扣2分;

 

听证

5

40.举行听证前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有关事项的,扣1分;

41.举行听证需要公告而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告的,扣1分;

42.举行听证未制作听证笔录或者听证笔录记载不全面、不准确的,扣0.5-1.5分;

43.听证结束后,未制作听证报告书或者报告书内容与听证内容不一致的,扣0.5-1.5分;

 

集体讨论

5

44.案情介绍、讨论过程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2分;

45.参加讨论人员意见表达不明确,有歧义的,扣0.5-1分;

46.集体讨论无结论性意见或者结论性意见不明确的,扣1-2分;

 

行政处罚决定

11

47.对听证、陈述申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形的采纳情况未说明理由的,扣1-2分;

48.适用法律规定名称填写不完整或者引用的规范未具体到条、款、项、目的,扣0.5-1.5分;

49.从轻、减轻处罚缺少相关证据证明其法定情形的,扣2-4分;

50.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或者自由裁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2.5分;

51.未告知当事人执行的相关信息或者告知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扣0.5-1分;

 

送达

2

52.被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未填写或者填写不完整的,扣0.5-2分;

 

纠正违法行为

4

53.未依法责令当事人纠正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扣3分;

54.告知当事人的改正方式、改正内容不明确的,扣0.5-1分;

 

执行

5

55.未按规定实施罚缴分离的,扣2分;当场收缴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解缴的,扣0.5-1分;

56.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2分;

 

结案报告

1

57.案件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不明确的,扣0.5-1分;

 

归档

5分)

卷宗管理

5

58.案卷无封面、备考表或者封面、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扣0.5-1分;

59.卷内无目录的、卷内目录制作不规范、目录与资料不对应、资料排序不规范或者未编写页码的,扣0.5-2分;

60.卷内缺少案件材料、有与案件无关的材料的,扣0.5-1分;

61.卷内资料破损未修补、小页纸未用A4纸托底粘贴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证明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0.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