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普法和医保政策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嘉医保发〔2023〕13 号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度普法和医保政策培训工作计划》和《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普法和医保政策培训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1《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度普法和医保政策培训工作计划》
2《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普法和医保政策培训责任清单》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6日
附件:1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2023 年度普法和
医保政策培训工作计划
为做好我局2023年度普法及政策培训工作,依据《嘉峪关市2022年度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要突出能力为先的导向,制定普法和政策培训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三抓三促”行动要求,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法治理念,以实施“八五”规划为主线,以宣传法治医保为重点,以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为保障,勇于担当,务实创新,狠抓落实,不断增 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发挥法治在医保事业改革创新、管理服务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进全市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市医保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普法内容
1.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局普法工作首要任务。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活动,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局职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同普法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普法工作全过程。
2.持续加强宪法学习,认真领会宪法基本原则和地位作用, 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坚持依宪执政,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宪法意识。
3.根据工作内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等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行政程序规定》《甘肃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条例》等规定要求,开展医疗待遇保障、药品耗材采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打击欺诈骗保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4.围绕局机关法治建设,加强机关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突发事件应对、重大行政决策等法律法规学习,落实中组 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营造机关法治文化氛围,形成法治工作机制。
5.根据新时期普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围绕全市医疗保障工作,创新工作手段,积极策划开展专项、专题普法活动,宣传“八 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提高职工运用法治思想和方式办事的能力,将法律知识和工作实际相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和职工学法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两手抓。各科室、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普法工作作为医保法治建设重点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 (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 ),做好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法、年度法律知识考试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工作,组织好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培训和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工作,固定安排每周普法和政策培训一次。坚持普法工作与日常医保业务工作两手抓,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将普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普法成效。
(二)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建立健全单位理论学习学法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法治培训等制度。加强立法和执法过程环节中的普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医保政策,及时向两定医药通报医保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两定医药机构开展医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学习培训,接受两定医药机构对医保工作咨询。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和政策解读,扩大普法和政策解读的覆盖面。
(三)坚持线上普法与线下普法同步。充分运用政务网站、 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进行法治宣传,依法依规对医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公开并进行政策解读。推进普法进医院、进药店、进社区等,将医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走进医疗保障服务对象日常生产生活中。
(四)坚持全员普法与精准普法相结合。各科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医保普法工作,让每一名干部职工都能成为医保工作的普法者。要围绕医疗保障中心工作,明确普法重点对象,了解普法实际需求,通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工作融入到具体医保工作实践中。
附件2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普法和医保政策培训责任清单
序号 | 普法内容 | 普培对象 | 责任科室 | 普法政策培训时间 |
宪法第一、二章 | 全局职工 | 规财法规科 | 3月20日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 | 全局职工 | 待遇保障科 | 3月27日 | |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 全局职工 | 医保中心 | 4月3日 |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全局职工 | 基金管理科 | 4月10日 | |
关于印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全局职工 | 待遇保障科 | 4月17日 | |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 全局职工 | 待遇保障科 | 4月24日 | |
《甘肃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全局职工 | 基金管理科 | 5月8日 | |
国家医保局有关司负责人就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 全局职工 | 待遇保障科 | 5月15日 | |
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 全局职工 | 规财法规科 | 5月22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全局职工 | 办公室 | 5月29日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全局职工 | 医保中心 | 6月5日 | |
都说种植牙降价了,到底是怎么降的? | 全局职工 | 医药服务和 价格招采科 | 6月12日 | |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一) | 全局职工 | 医保中心 | 6月19日 | |
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 | 全局职工 | 待遇保障科 | 6月26日 | |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条例》 | 全局职工 | 基金管理科 | 7月3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局职工 | 规财法规科 | 7月10日 | |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二) | 全局职工 | 医保中心 | 7月17日 |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全局职工 | 医药服务和 价格招采科 | 7月24日 |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 全局职工 | 基金管理科 | 7月31日 | |
《甘肃省档案条例》 | 全局职工 | 办公室 | 8月7日 | |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 全局职工 | 基金管理科 | 8月14日 | |
就医全流程、移动支付、电子处方流转(一) | 全局职工 | 结算中心 | 8月21日 | |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全局职工 | 待遇保障科 | 8月28日 | |
结算中心工作制度 | 全局职工 | 结算中心 | 9月4日 | |
医保电子凭证使用攻略问答 | 全局职工 | 规财法规科 | 9月11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局职工 | 规财法规科 | 9月18日 | |
就医全流程、移动支付、电子处方流转(二) | 全局职工 | 结算中心 | 9月25日 | |
甘肃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全局职工 | 基金管理科 | 10月9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保) | 全局职工 | 规财法规科 | 10月16日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全局职工 | 医保中心 | 10月23日 | |
宪法第三、四章 | 全局职工 | 规财法规科 | 10月30日 |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 全局职工 | 医药服务和 价格招采科 | 11月6日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待遇政策宣传解读 | 全局职工 | 待遇保障科 | 11月13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全局职工 | 规财法规科 | 11月20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 全局职工 | 办公室 | 11月27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局职工 | 规财法规科 | 12月4日 | |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 全局职工 | 医药服务和 价格招采科 | 12月11日 | |
医保信息报送、网民信访办理 | 全局职工 | 办公室 | 12月18日 | |
民法典 | 全局职工 | 规财法规科 | 12月25日 | |
嘉峪关市支付方式改革培训 | 医疗机构 | 医药服务和 价格招采科 | 择机 | |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培训 | 社区银行 | 待遇保障科 | 择机 | |
备注 | 培训时间因工作或个人原因有冲突,则由培训科室、中心与其他责任科室自行调配。期间如有国家、省、市新政策,则由相关科室、中心择机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为每周星期一早上8:30-9:30(节假日已除外) | |||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