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7-01 10: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翟军国代表:

您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健全全民参加医保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实施差异化缴费政策,减轻参保压力的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医药新技术加速运用、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不断提升,使得医疗费用逐年增长,在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提高的同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各级财政投入也不断加大。2011年至2025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670元。当前,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3%左右,与个人缴费之比达到2:1左右。

为减轻低收入人群缴费负担,全省对民政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在此基础上,2022年我市将低保对象、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特殊人群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其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个人账户共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近亲属,职工医保参保人将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绑定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后,可以使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绑定的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医保。

考虑到甘肃省经济欠发达,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偏低、参保缴费有压力的实际情况,甘肃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直按照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实施。针对此类情况我局多次向省医保局进行了汇报,建议稳定参保缴费标准。

二、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连续正常参保缴费的,根据连续缴费年限适当降低下一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对连续缴费年限长且未发生费用的,补贴标准可逐步提高。连续正常参保缴费且未发生或少发生费用的参保居民,可临时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或降低医保报销起付标准的建议。

2024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474)

(一)2025年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及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待遇标准按分段支付比例不低于60%、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以下称基准限额)执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

(二)自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起,建立健全基本医保参保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基准限额的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激励额度3500元),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的居民,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基准限额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激励额度1.75万元)。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激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基准限额的20%(7万元)。二是适当降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对断保人员再参加居民医保的,每断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降低1个百分点(降低额度3500元),断保人员累计降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基准限额的20%(7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我局将继续请示省医保局,按照全省统一的筹资政策,推动我市缴费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积极发展补充医保、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健康发展、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我市多层次医保体系建设。

二是严格落实《实施意见》各项政策,确保执行到位不打折扣。同时,优化经办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做好政策宣传,持续提升参保质量,进一步巩固全民参保成果,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障救急难、托底线的民生保障功能。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待遇保障科  韩添添

联系电话:0937-6235862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