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实施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 1 | 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0200 MB158575 XP362023 6001000 |
市医保局 | 基金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经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予以调查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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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举报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1620200 MB158575 XP362023 6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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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 基金管理科 | 《甘肃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35号) 第一章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举报案件的查处,以及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省医疗保障局及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电话。逐步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3、受理举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予调查处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4、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5、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 市 | |||
| 3 |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200 MB158575 XP362023 6001000 |
市医保局 | 待遇保障科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113号)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局转至医保局)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伤残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经医疗鉴定专家小组鉴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的; 3.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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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负责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工作,对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上参加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200 MB158575 XP362023 6001000 |
市医保局 | 医药服务管理和价格招标采购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2.《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中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4.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 [2012] 86号)中规定:“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7号)中规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
1.受理阶段责任: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递交的申请及全部申报资料,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重点核查企业资质的合法性,通过资料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查或函调等多种方式进行药品经营企业资质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市医疗保障部门可进行现场审查,重点了解企业的仓储、冷链、运输等与企业药品配送业务相适应的能力。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市医疗保障部门将对配送企业发放用户名和密码,导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数据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导入数据库的配送企业纳入诚信管理和积分考核中,并每季度或半年进行配送情况的通报,根据诚信记录和积分情况,决定配送企业的资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并导入数据库的; 3.实施受理审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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