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嘉峪关市医保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4-30 15: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保障领域涉企执法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甘肃省嘉峪关市医保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清单项予以公示。如企业在接受行政检查中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可向医保局(邮箱:jygybgcfg@163.com)反馈。

 

   

附件













甘肃省嘉峪关市医保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检查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上限专项检查计划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保局基金管理科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定点医药机构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基金使用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数据核查+现场检查每年2次根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计划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受理举报线索等动态调整检查核实频次。
2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市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时,为掌握、分析药品价格变动和趋势,可以指定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医保局药品招采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实际的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价格成本调查等监测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每年2次实行年度数量控制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受理举报线索等动态调整检查核实频次。
3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稽查审核市级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医保局医保中心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定点医药机构(一)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和待遇享受等情况;(二)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数据核查+现场检查每年2次根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计划
4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医保局基金管理科、医保中心社保基金缴纳企业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现场检查每年2次根据年度检查计划
备注:
1.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及上级检查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不计算在检查频次内。
2
.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嘉峪关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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