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3-26 15: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

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甘肃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嘉峪关市委、市政府作为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问题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查复核和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

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传真(0931-8418642)、电子邮件(zgb8418642@163.com)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反映,若公示期无异议的,将按程序对该整改任务予以销号。

公示期为2026年3月26日至4月9日(共10个工作日)。

附件:1.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2.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附件1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问题编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七项问题

问题表述:部分督察整改不到位。甘肃省第二轮督察整改任务共51项,经核实,实际完成47项,4项未达序时进度,其中嘉峪关市、张掖市重金属污染防控不到位问题整改未完成。

整改目标: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24年10月31日前

整改实施主体: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整改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

整改情况:

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涉及嘉峪关市重金属污染防控不到位问题,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带队对甘肃民丰公司进行现场督导调研,要求甘肃民丰公司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本次整改工作为契机,完善制度建设,推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落细。及时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推进会,通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市环委办印发《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整改目标和措施,要求甘肃民丰公司编制方案,加快推进风险管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有效管控受污染土壤。

甘肃民丰公司委托编制《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老渣场含铬污染场地修复项目风险管控实施方案》,于2023年6月29日经过专家技术评审。2023年10月,通过公开招标,该项目正式开工,先后完成了老渣场开挖区域坑底、修复合格区域、垂直阻隔区域的膜布铺设和约5.4万立方米未修复含铬土壤回填。对老渣场2.6万平方米未修复区域和已回填场地一并铺设膜布、粘土、戈壁土、卵砾石等进行封场覆盖,并设立相关警示标识。按照整改措施要求,企业建立巡查管控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开展场地巡检,每年开展一次环境跟踪监测。12月17日,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2024年5月,补充建设雨水导排设施。甘肃民丰公司完成老渣场含铬污染场地修复项目风险管控工作,达到环境风险管控目标。

整改结论:甘肃民丰化工公司已完成老渣场含铬污染场地修复项目风险管控工作,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达到整改要求,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