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0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嘉峪关市贯彻落实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嘉峪关市委、市政府作为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推进问题整改,反馈第20项整改任务已完成自查和验收工作,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传真(0937-6226005、0937-6234642)、电子邮箱(289517463@qq.com)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若公示期无异议的,将按程序对该整改任务予以销号。
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共10个工作日)。
附件: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0项整改任务验收意见.pdf
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