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旅游局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7-04-17 16: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何斌燕

一、本制度是指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在工作出现差错,给单位或个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或工作人员经纪检监察部门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追究范围:  

(一)违反工作程序给单位或个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不及时、不如实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给单位或个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三)所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单位或个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三、自发生之日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处理和追究意见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能弥补的,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清除机关队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