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质量投诉处理制度规定

发布日期:2016-12-21 15:42 浏览次数:

  为提高我市旅游质监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质监所受理投诉理赔程序,依法行政,确保办案质量,保护旅游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旅游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结合质监所办案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受理  

  1.案件登记:质监员接到投诉者的书面、来访(或电话)投诉时,应分别情况用"旅游投诉受理表""来访投诉记录表""投诉电话记录"进行统一登记,并根据职责划分,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负责人审阅。  

  2.案情初查:承办人应查明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单位(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2)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导游姓名; 

  3)赔偿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审查投诉材料是否符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范围和条件,若有缺项应通知其补证;  

  5)不符合受理条件及范围的案件,各级质监部门应先承接,承办人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当事人口头(电话)投诉的,口头说明不予受理的结论和理由;书面投诉的,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其他单位的过错,可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按投诉对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处理,并应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 

  6)符合受理条件的,质监所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及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主动与投诉者自行协商解决。如双方达成协议,应在收到质监所《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后30日内将书面协议报送质监所一份。如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应在30日内书面答复质监所。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核实过程,事实与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并由旅行社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承办人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进行认真复查核实。  

  7)对已决定立案的赔偿申请,承办人不得随意中止调查和撤销,如需撤销立案,必须提出可靠的事实材料和充分理由,报有关领导批准。  

  二、案件处理  

  1.承办人在认真复查核实分析全部投诉及陈述材料后,应把握住当事人双方争议点和质证的主要问题与证据,如证据材料不全,应督促双方当事人按时补证。  

  2.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要认真做好笔录,笔录需经被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如被调查人认为自己的陈述与笔录有出入或遗漏,允许本人补正。承办人应给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本方理由和申辩的机会。  

  3.对需要核实的重要证据和取证,质监所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取证材料由被调查人及调查人签名。  

  三、旅游投诉处理决定  

  1.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效的案件,由承办人按法定程序,制作《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报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打印一式三份,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进行签收,回执应注明双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承办人负责督促双方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2.为确保办案质量,质监所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承办人独立办案请示制,重大处理决定局长核准制,错案追究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秉公执法。  

  3.赔偿请求人或被投诉旅行社,不服质监所处理决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民事诉讼时,对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处理投诉的质监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4)司法机关已受理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赔偿执行  

  1.被投诉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且在复议期内不提出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的,由承办人填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支付通知书》,经所长签字,局领导核准,送局财务部门划拨;对质量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旅行社应在60日内补齐金额。 

  2.赔偿请求人收到旅行社或局财务部门划拨的质量保证金后,应向被投诉旅行社、质监所及财务部门开具收据或收条,承办人应将收据或有关附件统一存档。  

  五、结案归档  

  1.承办人应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收集整理齐全,按办案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页整理,填写归档目录,装订成册后交内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2.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查验材料是否符合归档标准,若有缺漏或不符合标准的,应退回承办人补充。 

  3.各级质监所应设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投诉案件的登记、编号、分发、转办、催办及案件查处、市场检查的统计归档工作,做到分类目录清楚齐全,方便查阅,并按时统计上报。  

  六、旅游执法监督  

  1.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实行旅游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制。 

  2.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越权使用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法制办给予批评教育或暂时收回其证件;情节严重的,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