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文综罚字〔2025〕02号
当事人:嘉峪关银歌酒吧
证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MA74XMTD4R
经营者:李某某
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大唐美食街232-203、204号
嘉峪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嘉峪关市公安机关电话后,2025年01月09日21时08分至2025年01月09日22时05分,嘉峪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潘晴(28020021003),郗梦(280200210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大唐美食街232-203、204号的嘉峪关银歌酒吧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两名公安机关同志和两名家长(常某、魏某及常某某)在该场所,家长常某表示在该场所找到常某某并拨打110进行举报,常某某所在一帆风顺包厢里,包厢大约有10人,共消费80元,看见我来以后,包厢里的人就都走了。场所经营者李某某表示家长常某所述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
2.现场检查照片八张,证明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
3.经营者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
4.常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
场所。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场所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份,证明该场所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8.经营者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某某经营者的身份。
9.微信收款助手截屏一份,证明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消费。
10.常某和常某某户口信息复印件一份(共三页),证明常某某是未成年人,家长常某是监护人。
11.常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家长常某监护人身份。
12.嘉峪关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提供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及常某和常某某人员信息(共三页),证明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证明常某某是未成年人,家长常某是监护人。
嘉峪关银歌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
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事项编码019规定、《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过罚不当的原则及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律师意见和本案案情,考虑经营者李某某已认识到了上述违法事实和行为,同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事后也积极改正,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该案件办理成柔性执法案件,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且其他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利益可能会相继效仿,达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综上,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企业稳健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责令当事人李某某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李某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人民币(80元),并处罚款两仟元人民币(2000元)。
2025年02月0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嘉)文综罚告字〔2025〕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止2025年02月17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人民币(80元)。3.罚款:两仟元人民币(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或者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峪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