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嘉峪关市凯撒夜宴酒吧(侯向向)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MA71JHH92J
经营者:侯向向
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大唐美食街215-(208-211)号
2023年06月05日08时35分,嘉峪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政府热线转办通知,嘉峪关市凯撒夜宴酒吧在凌晨两点以后营业。2023年06月05日21时10分至2023年06月05日21时57分,嘉峪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马涛(28020021023),潘晴(28020021003),郗梦(280200210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甘肃省嘉峪关市大唐美食街215-(208-211)号的嘉峪关市凯撒夜宴酒吧进行现场核查,对场所2023年06月05日凌晨01时30分至凌晨03时40分的监控情况进行调阅并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梁子原表示截止06月05日凌晨03时40分有一个包厢的消费者在唱歌,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该场所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2.现场负责人梁子原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梁子原承认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六张,证明该场所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5.《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场所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6.经营者侯向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侯向向经营者的身份。
7.现场负责人梁子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梁子原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8.由经营者侯向向提供的记录有现场闭路电视监控视频影像资料的U盘一个,证明该场所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9.经营者侯向向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梁子原有权处理此事。
侯向向经营的嘉峪关市凯撒夜宴酒吧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甘肃省文化旅游部门“两轻一免” 处罚清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3年0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嘉文旅发)文综罚告字〔2023〕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止2023年06月29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
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
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峪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