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群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03 17: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的重要指示精神,5月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特殊困难群众关爱帮扶工作。为将爱心扶孤助残行动落到实处,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工作职责,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联合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出台了《甘肃省特殊困难群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

二、政策实施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答:(一)实施范围。特殊困难群众域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施对象。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对象为具有我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1.孤儿。全省社会散居的孤儿;机构养育的非精神和智力类孤残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特困家庭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家庭。

为保证医疗机构精准识别“三类对象”,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联合建立特殊困难群众信息共享机制,好特殊困难群众人员信息对接工作,实现困难群众就医的精准识别,为“一站式”结报提供信息保障。

三、如何办理入院手续?

答:符合医保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在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社会保障卡(参保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或特困人员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只收存社会保障卡(参保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患者出院时如何进行费用结算?

答:患者在出院时,按规定应由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

 五、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如何解决?

答:为保障先诊疗后付费”政策顺利实施,同时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压力,省卫健委协调省医保局,在符合财务基金管理规范的前提下,积极完善医保基金预拨付制度,支持医疗机构正常开展医疗服务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资金,避免定点医疗机构长期垫付医疗费用影响救治工作。

六、不享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情形有哪些?

答:有八种情形不能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1.不按分级诊疗规定就医的。

2.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服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所产生的住院费用。

4.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或明确有第三方责任的。

5.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

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6.有恶意欠逃费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不良的患者。

7.有自愿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情形的。

8.有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情形的。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困难群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