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现将《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情况做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市政府于2012年颁布了《实施办法》(嘉政发〔2012〕18号)。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市政府重新修订印发了《实施办法》(嘉政发〔2016〕88号)。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和2021年11月26日进行了修正,国家生育政策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全面三孩政策实施后各项奖励优待政策需做相应的配套调整,使政策有效衔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原《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与现行的规定不相一致,需要进行调整与修改,以保证统一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调控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此次《实施办法》的修订,从制度上优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权益,提高保障福利水平和发展能力,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利于增强党的政策感召力,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优待体系、第三章医疗保障体系、第四章生产生活保障
体系、第五章农村“两户”子女成才工程、第六章附则。
(一)增加内容
1.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增加了“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陪护假。”
2.第七条增加了“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一次性奖金由其法定继承人代申请及领取。”的内容。近几年,在《实施办法》(嘉政发〔2016〕88号)实施过程中,基层反映独生子女家庭夫妻一方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没有政策依据,故增加相应内容。
(二)修改和删除内容
嘉政发〔2016〕88号文件第二条、十一条等7处部分修改,第十二条、十三条等16条删除,其原因是条款中所规定政策已失去继续执行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三、《实施办法》执行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第五条“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的规定,一是符合政策生育均可享受,即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均可享受育儿假。二是育儿假休假时段分别为子女一周岁、两周岁、三周岁以内。
(二)关于第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陪护假。”的规定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包含60周岁。
(三)第五条中所规定的休假天数以自然天数计算,包含双休日和节假日。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