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嘉峪关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14 15: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结合《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甘卫职健函〔2021〕161号)要求,确定“嘉峪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为嘉峪关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现因疾控机构改革,原嘉峪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相关职能并入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故变更确定“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嘉峪关市卫生监督所)”为嘉峪关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嘉峪关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及工作流程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嘉峪关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及工作流程

 

  位: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嘉峪关市卫生监督所)

  址:嘉峪关市建设西路240号

  话:0937-6252456

联系人:杨雪梅、安小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规定,我市职业病鉴定工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当事人对嘉峪关市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嘉峪关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鉴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二步,受理。当事人向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提供资料后,鉴定办事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第三步,鉴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抽取鉴定专家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应当由当事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采取回避原则,从省级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2、鉴定会议

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鉴定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3、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格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规定。

4、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申请方:

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联系

电话


身份证

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用人

单位


单位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单位

地址


邮政

编码


申请鉴定事由


随附

材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诺

申明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各项资料,若提供虚假资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注:申请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应当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