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群众《嘉峪关市打击非法行医(两非)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函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嘉峪关市打击非法行医(两非)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现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群众按照上述内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于9月21日前发往jygwsjkwfjk@126.com邮箱或通过电话提交意见。
联 系人:董瑜
联系电话:6263070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
嘉峪关市打击非法行医(两非)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两非”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活动,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行医”是指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机构或个人,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两非”行为是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举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的人员,不包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和管理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且其提供的线索、事实未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掌握,并经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基本属实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五)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行为;
(六)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
(八)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九)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十)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为;
(十一)非法采供血;
(十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十四)其他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对发现的涉嫌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等方式,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举报。
举报地址:嘉峪关市建设西路1号。
举报电话:0937-6232558 0937-6234898。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发生地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资料,同时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举报核实后获得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非法行医奖励标准:
1.一般案件:罚没金额5千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0元-500元。
2.较大案件:罚没金额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1000元。
3.重大、复杂案件:罚没金额2万以上的,吊销许可证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非法行医被刑事拘留的,给予举报奖励1000元-2000元。
(二)举报“两非”行为奖励标准:
1.一般案件:举报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他从业人员施行“两非”行为,经查实后,对施行“两非”行为的机构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2000元。
2.重大、复杂案件:举报医疗机构卫生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他从事人员施行“两非”行为,经查实后,对施行“两非”行为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对个人吊销医师资格证的,给予举报奖励2000元,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人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的,以举报受理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有直接作用的,也可按办法规定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在查处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重大、复杂案件过程,对提供或协助取得关键证据的证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条 恶意举报、虚报、谎报的,对举报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冒领或串通有关人员骗取举报奖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及外界透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对举报奖励人员的有关资料查验核实后,应密封加印存档,未经批准,不得调阅。违反规定透露举报相关个人信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科室(人)对是否符合第五条奖励条件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审批: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向卫生健康委和市纪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备案。
告知:案件承办人接到审批结果通知后,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发放:举报人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填写《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举报奖金发放表》,财务室核实信息后,予以发放。
举报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30天内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有奖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本部门规章等上位法或部门规定不一致时,以上位法或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