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嘉峪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8〕14号)精神,为了及时、顺利、有序地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我市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嘉峪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何正义 副市长
副组长: 胡桂萍 酒钢(集团)公司财务总监
刘鸿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国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建华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 侯金芳 市镜铁区区长
白 勇 市雄关区区长
景光耀 市长城区区长
胡亚良 市发改委副主任
高海峰 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局长
李 汀 市编办副主任
丁 一 市社会治理局副局长
张智荣 市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
张耀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计量和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王 欣 市国税局副局长
阮 刚 市地税局副局长
高 宏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赵建军 市国土局副局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
张曙东 市工信委调研员、副主任
郑 义 市农林局副局长
冯万斌 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宋文君 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 瑰 市房管局副局长
张固生 市运管局调研员
张东生 市旅游局副局长
裴卫平 市文广新局副调研员
石艳东 市邮政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韩志远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 杰 市统计局副局长
邵永平 人行嘉峪关中心支行副行长
廖光霞 市银监局纪委书记
李 军 市保险协会会长
魏 强 酒钢(集团)公司经济运行业务总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高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名录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各区、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测绘、地图方面的事项,由市国土局负责协调;涉及农业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市农林局负责协调;涉及工业企业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工信委负责协调;涉及商贸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市房管局负责协调;涉及文化旅游方面的事项,由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涉及交通、邮政仓储方面的事项,由市运管局、市邮政局负责协调;涉及工业园区内企业的事项,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抽调业务骨干充实普查工作人员队伍。三区要将经济普查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充实普查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区(村委会)要确定责任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经费列入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市财政预算。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任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更新完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提高普查数据抗干扰能力和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时上报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