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执法】嘉峪关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
|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依 据
|
适 用 情 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备 注
|
| 1
|
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
商务部2007年第1号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
初次检查发现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5000元罚款
|
|
|||
| 开办较长时间仍无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3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
|||
| 2
|
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
|
初次检查发现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5000元罚款
|
|
|||
| 开办较长时间仍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3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
| 初次检查发现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3
|
市场未建立经销商管理制度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5000元罚款
|
|
|
| 开办较长时间仍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3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
|||
| 4
|
市场伪造经销商档案的
|
商务部2007年第1号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
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
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
初次检查发现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5000元罚款
|
|
|||
| 拒不改正,或多次伪造经销商档案,或伪造经多家销商档案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3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
|||
| 5
|
市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
初次检查发现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5000元罚款
|
|
|||
| 开办较长时间仍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3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
|||
| 6
|
市场未建立购销台账制制度
|
初次检查发现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5000元罚款
|
|
|||
| 开办较长时间仍未建立销台账制度,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3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
|||
| 7
|
市场未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
初次检查发现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5000元罚款
|
|
|||
| 开办较长时间仍未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3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
|||
| 8
|
市场未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未立即停止销售,未报相关部门处理
|
初次检查发现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5000元罚款
|
|
|||
| 开办较长时间,对本市场销售食品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疏于管理,或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较多安全隐患,隐瞒事实,未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停止销售,未报相关部门处理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3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
|||
| 9
|
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
商务部2007年第1号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
初次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等较轻情节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5000元罚款
|
|
|||
| 多次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3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