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执法】嘉峪关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洗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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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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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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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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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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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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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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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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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备案,经责令改正及时备案等较轻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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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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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染业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备案,经2次以上责令改正后才备案等较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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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7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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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染业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备案,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备案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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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7000-1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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