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执法】嘉峪关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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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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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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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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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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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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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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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违反促销行为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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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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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的:零售商初次违反促销行为管理规定,没有违法所得,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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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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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的:零售商违反促销行为管理规定,有一定的违法收入,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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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000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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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后仍违反促销行为管理规定或造成一定程度不良后果等较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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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4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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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规定,拒不改正或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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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7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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