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标准
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相关内容。
二、网点设置要求
(一)布局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布局建设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再生资源产生量等具体情况,合理布局。按照“服务居民、便于管理”的原则,城市社区每2000户居民应设置1个回收网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应设置1个回收网点,同时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等方式。
(二)选址要求
1.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区域周围,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正常生活;
2.不得设置在车站、机场、军事禁区周围;
3.不得设置在公园、景区、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周围。
(三)建设要求
1.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占地面积应与回收业务相适应,营业面积一般应不小于 10平方米,不超过150平方米;
2.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建有围墙,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周边环境;
3.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场地须进行硬化,防止渗漏污染,设立收购区、分类存放区等功能区,并留有疏散通道、安全通道等;
4.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场地要有顶棚等防飘洒防扩散的设施,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收购区、分类存放区必须设置上盖或顶棚;
5.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门面招牌采用规范的企业名称和设计,固定回收网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社区环境相协调。
三、经营管理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提倡“三统一、一公开”,即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车辆和公开价格。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直营或加盟回收站点。
(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至分拣中心、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防止运输过程中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
四、消防安全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气设备时,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和空开保护。严格限制使用明火取暖、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得使用可燃易燃夹芯彩钢板搭建,分拣、储存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各功能用房不得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杜绝“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存放物品应分类、分垛,留出必要的间距,物品的堆放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分拣、储存区域内严禁切割等明火作业,其他区域必须明火作业时,应在室外进行且与可燃堆垛按规定保持间距,配备看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五)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消防通道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五、环境保护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依法承担环境防治责任。
(二)危险废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得作为再生资源进行收集。
(三)农药及包装物的收集运输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