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情况公示(第七批 2025年8月23日)
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第七批群众举报件共3件,015号属于土壤污染类,为重点关注件,情况不属实,目前正在办理中;016号属于固体废物管理类,情况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017号属于噪声污染类,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已阶段性办结。具体办理情况见下表。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七批 2025年8月23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016 | 举报人反映: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不规范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临时贮存未按照危废管理办法,不符合危废管理要求。比如废油产生后放在成品油库露天堆放,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来之前临时进行了苫盖;废催化剂产生后未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库进行贮存,在室外临时堆放。该公司底下几家厂子都存在类似的情况。 | 嘉峪关市 | 固体废物 | 经调查核实,1.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区域(二热电)成品油库中堆存有部分空油桶,进行了苫盖,堆存区域未发现明显遗撒痕迹,未发现贮存废矿物油的情况。2.经问询企业工作人员,贮存在成品油库中的空油桶主要用于盛装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盛装后直接送往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3.该公司废催化剂主要产生于脱硫脱硝环节中,需定期进行更换,更换期间废催化剂临时贮存于产生点,待整体更换完成后统一送至危险废物贮存库。该项问题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公司立即开展整改工作。1.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规定,立即将成品油库中贮存的空油桶转运至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建立管理台账。2.在更换废催化剂过程中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8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其成品油库中堆存的空油桶已转运至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各类危险废物均按要求分类贮存,建立了全过程管理台账。 | 已办结 | 无 |
2 | 017 | 举报人反映:如意庭院B3号楼西侧的259-1号商铺承租人将房屋一隔为二分别用于经营快递和24小时洗车。24小时自助洗车房洗车设备运行时水泵震动噪音巨大,尤其是进入夏季洗车旺季,中午、晚上机器与楼体共震产生的噪音致使居民无法正常休息、孩子无法正常学习,住户多次就营业时间和设备改造等与商家协商无果矛盾加剧无法调和。多名住户先后多次就洗车噪音问题致电12345、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社区、派出所和物业公司,也多次当面反映问题,均答复“转办”“已办理”“进一步督促整改”,但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2023年底向环保督察组反映过,当时反应完2天之内就整改完毕,声音也消失了,但是环保督察组走后,声音继续出现,后来持续反映问题,城市管理执法局也带领专业人员测了声音(来测时声音变小,但是不测时声音继续变大),还是没有彻底解决。洗车房还在路边私自树立共享洗车指示牌,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也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管理。洗车房这种低频震动的声音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身心健康。不少城市陆续出台《洗车站管理办法》,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类似管理办法并溯及既往,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体经营户双重回应居民 “安静权” 与 “环境权” 的诉求,平衡商业便利、居住舒适度与生态环境方面合理期待。 | 嘉峪关市 | 噪声 | 举报件中反映的洗车店曾于2023年12月3日,在洗车机水泵下方增加2厘米隔音垫,水管与房顶硬链接进行拆除,使用软连接减少振动,营业时间定为09:00至21:30。通过整改,2023年12月4日21:20至22:30,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了噪声监测,共布设6个采样点,监测结果显示,201室、301室、302室南侧卧室和客厅采样点昼间、夜间监测值均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Ⅰ类标准。2023年12月5日,钢城街道对如意庭院B区3号楼进行入户满意度调查,满意度100%。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多次与洗车店主沟通,下发《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违法(规)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再次进行降噪处理,洗车店业主购买洗车机消音减震器并安装使用。2025年4月再次进行噪声监测,结果表明,如意庭院B区南侧洗车房门前一米处昼间、夜间监测值均低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Ⅰ类区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如意庭院B区3号楼3单元202室、302室南侧卧室和南侧客厅昼间、夜间监测值低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中Ⅰ类区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 基本属实 |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市城市管理局要求洗车房立即开展整改工作。1.对洗车设备继续进行降噪处理,对不使用设备进行拆除。2.营业时间定为09:00至12:00、15:00至21:30,杜绝产生噪声行为。3.拆除树沟内竖立的共享指示牌。4.再次进行噪声监测,根据噪声监测结果采取进一步整改措施,若拒不整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停业整顿。 | 阶段性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