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佰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超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案(嘉环罚〔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7-28 10: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甘肃富佰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超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案

序号

名称

公示信息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甘肃富佰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200MA7267AT43

3

法定代表人

魏士新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130632********4812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环罚〔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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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7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7日,我局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调阅数据时发现,甘肃富佰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5年颗粒物的排放量为2.374吨,该企业排污许可证颗粒物的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0.77吨,颗粒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许可总量。2026年4月23日,我局收到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甘肃富佰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干扰、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违法问题线索,线索内容为:“根据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电子巡检,发现该企业在2025年期间,颗粒物的排放量为2.38吨,而通过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查询,发现该企业颗粒物的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0.77吨,且未发现企业停产或许可证限值更改信息”。4月27日,由执法人员钟寅春、朱丹彤、姚彬三人组成案件调查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回转窑排放口颗粒物许可年排放量使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 中5.2.3.2.1章节公式(2)计算,许可排放总量为0.77t/a, 回转窑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数采仪历史数据显示颗粒物排放总量为2.367t/a。

8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9

处罚类别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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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1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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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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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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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202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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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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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20001390874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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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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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

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