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银铝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制度案(嘉环不罚〔2026〕2号)
| 甘肃广银铝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制度案 | ||
| 序号 | 名称 | 公示信息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甘肃广银铝业有限公司 |
| 2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200MA72TFAH3B |
| 3 | 法定代表人 | 刘*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622301********8092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环不罚〔2026〕2号 |
| 6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
| 7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内16#熔炼炉正在生产,但配套的除尘风机未开启,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状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执法人员当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固定证据。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公司通报了发现的问题,你公司当日立即主动启动了16#熔炼炉配套除尘风机,并对全厂熔炼炉环保设施运行 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6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进行核查,发现16#熔炼炉配套除尘风机已正常运行,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实现同步开启。 |
| 8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9 | 处罚类别 | 不予处罚 |
| 1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9/3 |
| 14 | 公示日期 | 2026/9/3 |
| 15 | 处罚机关 |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
| 16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200013908747X |
| 17 | 数据来源单位 | 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
| 18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 | 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
| 19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