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仁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行为案(嘉环罚〔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08-27 15: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高*仁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行为案
序号名称公示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高*仁
2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法定代表人/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20423********3817
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罚〔2025〕12号
6违法行为类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7违法事实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嘉峪关脱科商贸有限公司在嘉峪关市南市区讨赖河南岸1#蓄水库东侧场地内已建成上料斗、鄂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整形机、振动筛、洗砂机、皮带机等生产设备,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即投入使用。高*仁为嘉峪关脱科商贸有限公司的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所有主要事宜,自2024年10月开始,高*仁负责经办嘉峪关市讨赖河嘉峪关安远沟至嘉酒分界线段水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临时弃渣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和建设。
8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9处罚类别罚款
10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1罚款金额(万元)1.000
12罚没收入/
13处罚决定日期2025/8/27
14公示日期2025/8/27
15处罚机关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013908747X
17数据来源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