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守鹏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案(嘉环罚〔2025〕6号)

发布日期:2025-07-24 16: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吴守鹏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案
序号名称公示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吴守鹏
2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法定代表人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728********6054
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罚〔2025〕6号
6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7违法事实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12345”政务服务平台转办信访投诉举报反映:东长城南路加油站对面露天场地加工防腐管,散发刺鼻气味,粉尘污染较大,烦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线索时发现,当事人吴守鹏在长城南路民阳加油站南侧场地内露天喷涂钢管防腐漆,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8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9处罚类别罚款
10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11罚款金额(万元)2.5000 
12处罚决定日期2025/7/23
14公示日期2025/7/24
15处罚机关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013908747X
17数据来源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