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嘉环罚〔2025〕7号)
| 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 ||
| 序号 | 名称 | 公示信息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 2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200686078098A |
| 3 | 法定代表人 | 冉维贞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620202********043X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环罚〔2025〕7号 |
| 6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
| 7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对你公司水资源再生作业区(以下简称嘉北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动态管控视频进行回访查看,发现嘉北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于7月17日、7月18日多次进入站房插拔总磷分析仪送样管,并将总磷分析仪送样管插入装有不明溶液的溶液瓶中。经调查,你公司属于2024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2024年7月,为防止排放的水污染物总磷超标,你公司所属姚洪、贺伟、程强、田凯、杨晓鹏、王玉刚6名职工,多次在无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陪同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废水自动监控站房内操作总磷自动监控设备,使用稀释后的水样代替正常水样监测总磷。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调查(立案号:嘉环罚立〔2024〕10号),2024年9月30日我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案件,嘉峪关市公安局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2025年6月24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你公司所属6名职工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兴龙出具不起诉决定书。2025年7月11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向我局下达《检察意见书》(嘉检刑行意〔2025〕2号),建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8 | 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
| 9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10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 |
| 11 | 罚款金额(万元) | 76.0000 |
| 12 | 罚没收入 | |
| 1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11 |
| 14 | 公示日期 | 2025/8/11 |
| 15 | 处罚机关 |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
| 16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200013908747X |
| 17 | 数据来源单位 | 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
| 18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 | 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
| 19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