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嘉环罚〔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8-20 10: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嘉峪关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序号名称公示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嘉峪关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T71234
3法定代表人孙晓芳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22201********4825
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罚〔2024〕7号
6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违法事实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汽车尾气检测治理中心移交线索,对嘉峪关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检测6辆柴油车的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回放检验视频发现,2辆车检验时尾气排放未见明显可见烟度。4辆车检验时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该公司共收取以上4辆柴油车检验费贰仟贰佰叁拾元整(¥2230元整)。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检验后对上述4辆被检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8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9处罚类别罚款
10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拾陆万叁仟元整
11罚款金额(万元)16.3000
12罚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元整(¥2230元整)
13处罚决定日期2024/8/19
14公示日期2024/8/20
15处罚机关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013908747X
17数据来源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