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晖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嘉环罚〔2024〕10号)
| 嘉峪关晖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 ||
| 序号 | 名称 | 公示信息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嘉峪关晖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2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200MACLEEXY0L |
| 3 | 法定代表人 | 辛进帮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622101*********1117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环罚〔2024〕10号 |
| 6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7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全省2024年第二轮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经调取你公司车辆排放检测视频和查阅车辆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9时58分至10时01分对甘F38951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排放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620200082404301000310201,经查阅你公司向该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OBD检验记录表》,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OBD通信成功且未出现异常,但计算机系统中未查阅到该车辆OBD过程曲线及过程数据,该车辆出厂日期为2018年3月24日,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7.3.5条“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和第8.2.4条“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该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向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人民币捌佰陆拾元整(¥860元整);2024年4月30日9时27分03秒至47秒,你公司对甘BS1255汽油车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了排放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620200082404300927270301,经查阅你公司向该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OBD检验记录表》,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OBD通信成功且未出现异常,但现场检查时计算机系统中未查阅到该车辆OBD过程曲线及过程数据,该车辆出厂日期为2020年3月26日,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7.3.5条“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和第8.2.3条“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该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向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元整)。 |
| 8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 9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10 | 处罚内容 | 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元整(¥118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元整); |
| 11 | 罚款金额(万元) | 16.3000 |
| 12 | 罚没收入(万元) | 0.118 |
| 1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9/27 |
| 14 | 公示日期 | 2024/9/27 |
| 15 | 处罚机关 |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
| 16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200013908747X |
| 17 | 数据来源单位 | 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
| 18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 | 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
| 19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