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嘉环罚〔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9-27 18: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张志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序号名称公示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张志平
2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证件号码)620***********437
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罚〔2024〕9号
4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违法事实2024年6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张志平租用嘉峪关村的场地(嘉峪关市西苑路北端瑞鑫泰商砼西侧200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志平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水渣破碎、水洗摇床生产线1条,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有:上料斗1个、破碎机1台,水洗摇床1台、皮带机1条,循环水池5座,未在上料工艺、破碎工艺、原料储存、成品贮存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生产线正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第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8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核查张志平购买设备、建设厂房时的微信付款记录,认定该项目总投资为48304元。
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7处罚类别罚款
8处罚内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肆拾玖万肆仟元整(¥494000元整);共处罚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元整(¥495000元整)。
9罚款金额(万元)49.5000 
10罚没收入/
11处罚决定日期2024/9/27
12公示日期2024/9/27
13处罚机关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013908747X
15数据来源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7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