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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海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责改字〔2023〕16号)
发布日期:2023-09-29 09:48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X
∶
甘
执
法
证
字
第
BIt1I|5001号
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嘉环责
改字
E2023〕
16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甘
肃海新顺建筑
工
程有
限
公
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200MA73A8R19N
注册地址
:嘉
峪关市嘉北
工
业园区聚鑫西路
1199号
法定代表人
:张
振海
我局于
2023年
9月
19日
对你
公
司进行
了调查
,发
现你
公
司
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为
:
你
公
司建
筑垃圾综合处置项
目中
已
建设完成的原料库
、
产
品
库
、
振动筛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即投入使用
。
以上违法
事实
,有
《
现场检查
(勘
察
)笔
录
》、
《
调查询
问
笔录
》
、
现场
照片等
证
据为凭
。
你
公
司上述行为违反
了
《
建设项
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
》
第十
五条
的规定。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二
十八条第
一款和
《
建设项
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
》
第
二
十
三
条第一款
的规定
,
责令你
公
司
立
即停止建筑垃圾综合处置项
目的生产
,在
配套
的污
染
防治设施验
收合格前不得投
入生产
。
我局对你
公
司改
正
违
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
你
公
司拒不
改
正上述环境违
法行为
,逾
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
,不
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履行本决定的
,我
局将依据
《
建设项
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
》
第
二
十
三
条第一款
的规定
,对
你
公
司处
100万
元
以上
200万
元
以
下的罚款
。
你
公
司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
在
收到本决定
书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嘉峪关市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
复议
,也
可在
收到本
决定
书之
日
起
6个
月
内向嘉峪关市城
区人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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