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紫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嘉环罚字[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05-19 17: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嘉峪关紫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案
序号名称公示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嘉峪关紫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16174031K
3法定代表人高如荣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20201********0018
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罚字[2023]3号
6违法行为类型嘉峪关紫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7违法事实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过程中发现,嘉峪关紫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嘉峪关市交投建设有限公司嘉北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场地内1条筛分、水洗砂生产线正在生产,主要设备有1台洗砂机、1台筛分机、6条皮带输送机,配套建设的1套布袋除尘器尚未安装完成。经查,该筛分、水洗砂生产线于2020年4月初开始建设,总投资为30万元,2020年4月底开始调试,截止2020年11月陆续生产约1万立方米砂石料,2021年和2022年没有生产,2023年4月更换一台洗砂机,拆除一条皮带输送机并开始调试生产。该筛分、水洗砂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
8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9处罚类别罚款
10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元整
11罚款金额(万元)49.8000
12处罚决定日期2023/5/19
14公示日期2023/5/19
15处罚机关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013908747X
17数据来源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