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新舒心八珍食品加工厂(嘉环罚字[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4-24 17: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嘉峪关市新舒心八珍食品加工厂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序号名称公示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嘉峪关市新舒心八珍食品加工厂
2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73447728D
3法定代表人孟祥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2825********5719
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罚字[2023]1号
6违法行为类型嘉峪关市新舒心八珍食品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7违法事实2023年3月14日,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镜铁西路新八珍食品厂餐饮污水直排,污水直接排到厂门口的空地,没有通过污水净化”。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赴嘉峪关市新舒心八珍食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将厂内租户加工熟食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部分生活污水排入厂外西北侧20米处的化粪池后,通过抽水泵将化粪池中部分污水提升后通过管道排放至厂外西侧50米处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内,形成污水坑。经委托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嘉峪关市新舒心八珍食品加工厂排入厂外西侧50米处水坑中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显示,污水pH为6.1、悬浮物为1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1073mg/L、化学需氧量为2135mg/L、动植物油为3.52mg/L、氨氮为68.8mg/L、粪大肠菌群为6.2×105MPN/L。
8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理”的有关规定。
9处罚类别罚款
10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拾贰万柒仟元整
11罚款金额(万元)12.7000
12处罚决定日期2023/4/23
14公示日期2023/4/24
15处罚机关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013908747X
17数据来源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