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罚字〔2023〕13号)

发布日期:2023-11-22 09: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张振海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案
序号名称公示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甘肃海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3A8R19N
3法定代表人*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20102********0633
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罚字[2023]13号
6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7违法事实甘肃海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2月20日取得我局批复,2021年6月开始建设,2021年底完成振动筛、脱水筛和压滤机建设,2022年下半年完成原料库建设,2023年5月至8月底完成产品库建设,现场检查时振动筛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原料库配套的雾化喷淋设施和成品库配套的雾化喷淋设施未建成,你公司2023年3月至8月开始陆续调试设备,成品库堆存产品砂石料约1000立方米。
8处罚依据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9处罚类别罚款
10处罚内容罚款人民捌万柒仟元整
11罚款金额(万元)8.7000
12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1
14公示日期2023/11/22
15处罚机关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013908747X
17数据来源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备注
罚依据和拟作
出的处罚决定
,并
告知你有权进行
陈述
申辩和听
证。
你于
2023年
10月
12日
向我局提交
申辩意见
,申
请从轻处罚
,
陈述
申辩意见如下
:
1.振
动筛配套
的布袋
除尘器在
2022年
开始建设
,但
因新冠
疫情影响
,至
今仍未建成
,属
于不可抗力
的因素
2.你
司拟经营建
筑垃圾处理项
,届
时因需要破碎设各
,
将统一配各布袋
除尘器及
雾化喷淋设施
,但
该项
目在仍在建设
,未
投产
,计
划于
2024年
1月
底完
工。
3.此
前受新冠疫情影响
,你
司长
时间未
常经营
,现
司经营较
困难
,员
工工
资发放都有影响
,综
合考虑实际情况
,对
司从轻处罚
4.你
司保
,将
2024年
3月
底前整
改完成。
经我局复核认为
,你
司建
筑垃圾综合处置项
目环境
影响报
告表于
2020年
2月
20日
取得我局批复
,2021年
6月
开始建设
,
2022年
下半年完成原料库建设
,2023年
5月
8月
底完成产
库建设
,2021年
完成振
动筛
脱水筛和压滤机建设
,环
评要
求是振动筛配套
的布袋
除尘器
原料库配套
的雾化喷淋设施和成
品库
配套
的雾化喷淋设施未建成
,你
2023年
3月
8月
开始陆续调试设各
,成
品库堆存成
品砂石
料约
1000立
方米
。上
述行为违反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的规定。
综上
,你
司违法
事实清楚
,证
据确凿充分
,经
现场核查
,你
停止生产
,正
在积极建设配套
的污染
防治设施
,符
合从轻处
罚的条件
,经
集体研
究决定
,同
意从轻处罚
2023年
10月
12日
,你
向我局提交书面听
申请
,10月
24日
,
我局在官方
网站发布
行政处罚听
证会公
,并
于同
向你
本人送达
了《
行政处罚听
通知书
(嘉
听通字
E2023〕
4号
),
2023年
11月
3日
,我
局组织召开
了听
证会
,听
证会上
,你
出以
下意见
:
1.除
尘设施是
生产设各
的配套设施
,生
产设各还没有上
,目
前也
在抓
紧建设
2.希
望能考虑
一下企业的实际情况
,在
处罚金额上从轻考虑
,
为企业
轻压力
经我局复核认
,环
评要求是振动筛配套
的布袋
除尘器
料库
配套
的雾化喷淋设施和成
品库
配套
的雾化喷淋设施未建成
,
2023年
3月
8月
就开始陆续调试设各
,成
品库堆存成
品砂石料约
1000立
方米
。上
述行为违反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的规定。我局处罚是基
于你
司振动筛配套
的布袋
除尘器
原料库和成
品库配套
的雾化喷淋设施这
3部
污染治理设施没有建设
,筛
生产线就
已经投
入生产
,你
对办
案过程
程序
,还
有适用法律
没有异议
,按
甘肃省态环境
监测大数据管理平
台裁量计算器
在裁量的时候
已经充分考虑到
的实际情况
了。
依据
建设项
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
条第一款
的规
,按
甘肃省生态环境
监测大数据管理平
台裁量计算器
0
J
行裁量
,结
果为
:
1.违
法行
:需
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
设项
目即投
生产或者使用
(对
个人
)
2.法
律法规
: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
)
3.法
律依据
:国
务院
建设项
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
建设项
目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
护设施
,必
须与主
时设计
同时施
同时投产使用
(对
个人
)
4.法
律责任
:国
务院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需
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建成
未经验
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
,建
设项
目即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
收中弄虚作假
,由
县级
以上环境保
护行
管部
门责令
限期
,处
20万
以上
100万
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
,处
100万
以上
200万
以下的罚款
;对
直接负
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
,处
5万
以上
20万
以下的罚
;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或者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
民政府批准
,责
令关闭。
(对
个人
)
5.裁
量基准
:
情节
:生
时间
:3个
以上不满
6个
行为情形
:污
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在
)
环评文件
类别
:报
告表
责任人
:主
管人
6.处
罚建议
:
裁量认定
:情
节较重
,处
罚款人
民币壹拾万元整
(¥
100000
元整
),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4
根据
10月
20日
我局对你
司复查情况
,你
已停止
生产
,
在积极建设配套
的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条第一款和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
法》
条第一款
的规定
,符
合从轻处罚条件
,按
甘肃省生态环境
监测大数据管理平
台裁量计算器
进行修
,结
果为
:
7.修
基准
:
经济承受度
:小
型企业
补救措施和
效果
:积
极采取补救措施
;恢
复原状
,消
环境
影响
正态度
:立
即改
8.修
金额
:捌
万柒仟元整
(¥
87000元
)。
根据裁量结果
,并
经集体讨论
,决
定对你处
以如下行政处罚
:
罚款人
民币捌万柒仟元整
(¥
87000元
)。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15日
,按
照我局通过甘肃省
政府非税
收入
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
甘肃省政府非税
收入
电子缴款通知书
及缴款识别码
,登
录甘肃省政务服务
网统一公
共支付平
(支
持银联
支付宝
微信
)支
付或通过银行柜面
自助终端机
POS机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等方
式缴纳罚款
司缴纳罚款后
,应
将缴款凭据复
印件报送我局各案
逾期不缴
纳罚款
,我
局将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
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60日
内向嘉峪关市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地
:嘉
峪关市司法局一
r
D
),也
以在
6个
内向嘉峪关市城
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
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
,不
提起行政诉讼
,又
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
我局将依法
申请嘉峪关市城
区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0
r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