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罚字〔2023〕13号)
| 张振海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案 | ||
| 序号 | 名称 | 公示信息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甘肃海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2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200MA73A8R19N |
| 3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620102********0633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环罚字[2023]13号 |
| 6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 7 | 违法事实 | 甘肃海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2月20日取得我局批复,2021年6月开始建设,2021年底完成振动筛、脱水筛和压滤机建设,2022年下半年完成原料库建设,2023年5月至8月底完成产品库建设,现场检查时振动筛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原料库配套的雾化喷淋设施和成品库配套的雾化喷淋设施未建成,你公司2023年3月至8月开始陆续调试设备,成品库堆存产品砂石料约1000立方米。 |
| 8 | 处罚依据 | 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
| 9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10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捌万柒仟元整 |
| 11 | 罚款金额(万元) | 8.7000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1 |
| 14 | 公示日期 | 2023/11/22 |
| 15 | 处罚机关 |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
| 16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200013908747X |
| 17 | 数据来源单位 | 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
| 18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 | 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
| 19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