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罚字[2021]4号)嘉峪关清新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嘉峪关清新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制度案 | ||
| 序号 | 名称 | 公示信息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嘉峪关清新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 2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200MA73CH9J7P |
| 3 | 法定代表人 | 郝建平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610322********0718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环罚字[2021]4号 |
| 6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峪关清新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 7 | 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嘉峪关市清新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及内外墙保温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嘉环评发〔2019〕190号)。现已建成2条破碎石生产线及1条水洗砂生产线,但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2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及15m高的排气筒等设施,并擅自进行生产,共生产破碎石料约100方,水洗砂约500方。 |
| 8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
| 9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10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贰仟元整 |
| 11 | 罚款金额(万元) | 65.200000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8/17 |
| 14 | 公示日期 | 2021/8/18 |
| 15 | 处罚机关 |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
| 16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200013908747X |
| 17 | 数据来源单位 | 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
| 18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 | 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
| 19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