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罚字[2021]5号)嘉峪关市污水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1-08-18 17:57 浏览次数:
嘉峪关市污水管理处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序号 名称 公示信息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嘉峪关市污水管理处
2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62020066002549XH
3 法定代表人 陈伟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620202********0214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环罚字[2021]5号
6 违法行为类型 嘉峪关市污水管理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7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水出口总磷在线监测数据2021年6月19日至7月4日日均值分别为2.253717mg/L、2.703791mg/L、3.108431mg/L、3.275787mg/L、3.11047mg/L、3.159305mg/L、2.889477mg/L、3.642132mg/L、4.409664mg/L、5.133783mg/L、5.1872mg/L、5.673064mg/L、6.226871mg/L、6.403683mg/L、3.488493mg/L、1.988119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B标准限制(1.5mg/L)要求,超标倍数分别为0.5倍、0.8倍、1.07倍、1.18倍、1.07倍、1.11倍、0.93倍、1.43倍、1.94倍、2.42倍、2.46倍、2.78倍、3.15倍、3.27倍、1.33倍、0.33倍。
8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9 处罚类别 罚款
10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零玖仟元整
11 罚款金额(万元) 60.900000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8/17
14 公示日期 2021/8/18
15 处罚机关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200013908747X
17 数据来源单位 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 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