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罚字[2021]12号)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1-11 11:30 浏览次数:
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序号 名称 公示信息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
2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2006860722788
3 法定代表人 巩玉权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130322********0238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环罚字[2021]12号
6 违法行为类型 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7 违法事实 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移交甘肃省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披露问题清单的函》(甘环督办函〔2021〕18号)移交的“嘉峪关市新瑞实业公司高炉系统正常生产,而配套的除尘设施已停运5天,加料系统大量烟粉尘逸散,厂区无组织排放严重。企业实际建设的高炉、工频炉、煤气发电、球团等生产设施与相关审批内容不符,发生重大变化后,未依法重新报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2011年就已明令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而时至现在,该企业仍然拥有2台128立方米高炉未予淘汰。”问题,2021年8月3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厂房及加料系统无组织排放严重。
8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9 处罚类别 罚款
10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
11 罚款金额(万元) 7.700000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0
14 公示日期 2021/11/11
15 处罚机关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200013908747X
17 数据来源单位 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 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