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罚字[2021]10号)嘉峪关盛鑫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1-11 11:28 浏览次数:
 
嘉峪关盛鑫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序号 名称 公示信息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嘉峪关盛鑫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2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200MA71AM0H4J
3 法定代表人 王磊涛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130532********1512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环罚字[2021]10号
6 违法行为类型 嘉峪关盛鑫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7 违法事实 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移交甘肃省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披露问题清单的函》(甘环督办函〔2021〕18号)反映“嘉峪关盛鑫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企业管理粗放,大量被拆解下来废旧机油、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露天存放,未采取防范措施规范贮存,厂区内遗撒的黑色机油随处可见。该企业无车辆拆解登记统计台账和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拆解时产生的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的问题。2021年9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相关情况。现场核查时,你公司正在对危废暂存间进行改建,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暂存在拆解车间内,对厂区地面遗撒的废机油进行了清理,目前正在办理危废转移相关手续。建立了车辆拆解登记台账和危险废物相关台账,根据台账记录显示,你公司自生产以来危险废物均在厂内暂存,未处理。调查询问时,你公司法人确认2021年6月拍摄的甘肃省生态警示片中关于露天堆存废铅酸电池和厂区内遗撒废机油的情况属实。
8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9 处罚类别 罚款
10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
11 罚款金额(万元) 15.400000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0
14 公示日期 2021/10/11
15 处罚机关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200013908747X
17 数据来源单位 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 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