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延续或注销排污登记的通知
各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我市90余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登记已过期(有限期5年)。查询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一、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及时完成排污登记延续;
二、不再生产经营的应及时注销排污登记;
三、法律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电话:0937-6261383
附件1.排污登记延续/注销操作指南
附件2:排污登记相关要求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附件1
排污登记延续/注销操作指南
一、排污登记延续操作步骤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登记延续。操作步骤如下:
1.浏览器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2.点击“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点击登录页面下方“忘记用户名了?”“忘记密码了?”,输入注册使用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可联系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找回或修改手机号,联系电话:0937-6261383。
3.进入企业端页面后,点击“排污登记”。
4.进入登记页面,点击“登记延续”进行登记。延续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注意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排污单位留存即可。
二、排污登记注销操作步骤
排污单位若不再进行生产活动,请及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点击登记注销,将现有排污登记进行注销即可。
附件2
排污登记相关要求
一、延续排污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主要产品信息、燃料使用信息、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表、废气排放口数量和名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排放信息等信息记载是否准确,如实填报延续登记内容,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
二、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