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依据上述规定对甘肃雄关协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 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码 | 注销原因 | 备注 |
1 | 甘肃雄关协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91620200MA72HCNF6B001U | 依申请注销 |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 |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