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境影响
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甘环办发〔2025〕18号),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协同审批、一次办结”,保障项目建成即运行、运行即投产,现就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适用于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等十四类建设项目(详见附件1),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同步申请。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申请,提交《嘉峪关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请书》(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同步受理。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同步进行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依法作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决定,并按规定说明理由。
(三)同步审查。审批部门同步对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开展技术审查。
(四)同步审批。在承诺审批时限内,接续完成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一次性向企业发放环评审批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三、“两证”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时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等,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
(一)规范产排污信息申报
环评文件应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明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明确大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信息以及每个排放口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噪声产生时段、排放标准、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类别、名称及去向等。
(二)规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环评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应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并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量。依法应当实施总量替代的污染物需符合总量替代相关要求。
(三)规范现状工程排污许可回顾评价
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明确现有工程是否有公众举报投诉情况、超标排放信息(超标的内容及原因)、非正常工况排放信息;明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识别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整改的内容。
(四)规范附图文件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标注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应包括具体的产噪设备、位置关系、主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监测点位示意图须明确标注自行监测所有监测点位。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四、证后监管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证后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按证排污。
1.建设期。建设过程应做好施工管控及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情形,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未构成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须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手续。
2.运行期。项目进入运行阶段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证排污,依法履行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信息公开及执行报告编制等法定义务,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做好验收公示,并向我局报备。
(二)开展现场核查。项目运行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现场核查。我局将对照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加强证后监管。我局将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营、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合理确定监管检查频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1.嘉峪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行
业清单(试行)
2.“两证审批合一”办理流程图
3.嘉峪关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
合一”申请书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附件1 嘉峪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行业清单(试行).wps
附件3 嘉峪关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请书.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