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根据《嘉峪关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要求,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对照《嘉峪关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的政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安全。
2.负责建立健全保护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省级生态 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4.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特别排放限值、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省级和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城乡居民清洁能源改造,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配合做好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配合上级生态环境机构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完善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集中供热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上级生态环境机构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 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监测、配额分配、履约、清缴等管理工作,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配合上级生态环境机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12.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和整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省级对我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制度。对全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以及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13.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承担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的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5.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及重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