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12 17: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

(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2



编制单位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



目 录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使用说明4

1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5

2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7

3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8

4嘉峪关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16

5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1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使用说明

一、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包括甘肃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所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嘉峪关工业园区准入清单。

甘肃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所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基础性、底线性的要求,与省级准入清单的要求一致。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结合嘉峪关市重大环境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4个方面,对全市提出了通用要求,反映市域范围内的全局性、基础性要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体现各环境管控单元的差异性、落地性要求。从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中将嘉峪关工业园区单独列出,形成嘉峪关工业园区准入清单,便于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

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使用说明

1、甘肃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所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上位要求,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首先应执行省级清单相关要求。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执行过程中涉及与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效力高的、最新的、最严格的管控要求执行。

2、实际使用中应根据各管控单元所涉及的区域,自上而下依次查阅甘肃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所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嘉峪关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以及嘉峪关工业园区准入清单,分层级明确各环境管控单元应执行的管控要求。

3、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和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重大发展战略、相关规划、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应按调整后的最新要求执行,同时对其中相关的管控要求进行动态更新。

1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类型

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

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生态保护红线: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它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国家或省级出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或规定后,严格遵照执行。

2)一般生态空间:是提供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为主的区域,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一般生态空间内可以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限制有损生态服务功能和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的开发建设活动。

3其它优先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它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

污染物排放管控:

根据优先保护单元的单元属性、空间属性、环境要素特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对优先保护单元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根据优先保护单元的单元属性、空间属性、环境要素特征,防控优先保护单元内各类活动损害生态服务功能或加剧生态环境问题的风险。

重点管控

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严格执行园区(集聚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园区(聚集区)主导产业定位、《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等,建立差别化的产业准入要求;根据园区发展定位、环境特征等强化环境准入约束。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2)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有色、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实施环保改造和出城入园。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完善污水、垃圾集中处置等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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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两高”行业管控。


2)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确保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运用市场手段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实现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妥善处置。对于城镇建成区内出城入园、关闭退出的工业企业用地,应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

环境风险防控:

1)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强化工业园区(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园区(集聚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2)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资源利用效率:

1)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推进工业园区(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相关要求,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2)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一般管控

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大力发展生态环保产业。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

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资源利用效率:

实行煤炭、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流域

片区

市(州)区(县)

管控要求

内陆河流域

祁连山内陆河片区

嘉峪关



空间布局约束:

围绕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以黑河水系为重点,以节水绿化、防沙治沙和生态修复为主要方向,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重点区域和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加大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力度,提升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建设生态安全屏障。

污染物排放管控:

以水源涵养、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为重点,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建设绿洲节水高效农业示范区、新能源基地和新材料产业基地。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恢复。

环境风险防控

有效防范化工产业发展对区域地下水、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环境风险。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甘肃省开发区化工产业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等要求,切实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河西走廊内陆河区地下水超采治理,维持合理的地下水水位。强化土地沙化防治,加强荒漠化综合治理,加强重点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启动实施河西走廊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玉米制种基地,培育发展沙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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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类别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准入要求

编制依据

优先保护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它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占用,严禁随意改变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它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12号)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一般生态空间内可以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限制有损生态服务功能和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的开发建设活动。开发建设活动位于一般生态空间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功能属性交叉的,按照管控要求严格程度,从严管理;不属于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一般生态空间,按照区域主导生态功能,主要限制有损生态服务功能和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的行为,确需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履行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12号)

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生态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它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国家或省级出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或规定后,严格遵照执行。

2、一般生态空间:

一般生态空间内可以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限制有损生态服务功能和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允许进行以下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活动;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林业活动;国防、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公益性的自然资源监测或勘探、以及地质勘查活动;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必要的河道、堤防、岸线整治等活动,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和供水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活动;公路铁路交通、输油输气输电管线等线性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观光旅游、休闲农业开发活动;矿产资源勘探。对列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一般生态空间的,应优化空间布局、主动避让;确定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依法依规履行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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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管控


空间布局约束

1、统筹布局城镇、农业、生态等空间功能,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老城片区为传统风貌区,以行政、公共服务、生活性服务产业、文化、商业为主;南市区为现代都市区,以文创、科教、商贸、休闲娱乐、创业,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工业片区中,嘉北工业园区发展黑色金属冶炼有色冶炼及深加工产业循环经济等产业,嘉东工业园区发展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嘉西新能源产业园区发展新能源产业。

2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十四五”河西走廊经济带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2193号)等文件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3、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十四五”河西走廊经济带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2193号)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12号)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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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嘉峪关市“十四五”环境空气、地表水目标指标及重点工程减排量执行《嘉峪关市“十四五”及2021年生态环境有关指标分配计划》要求。


2、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相关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3持续开展工业企业整治。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拆除。在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地区,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推进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等要求,强化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管控、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提高街道和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城市污泥集中处理工程建设,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镇、村污水处理能力。

5、逐步引导畜禽养殖户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及处理方式,建设粪污收集、贮运、处理、利用设施,解决粪污随意堆放问题。鼓励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6鼓励企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利用项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利用等污染环境行为;加强对尾矿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7、按照《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及《嘉峪关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要求,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换”原则,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各地“十四五”及2021年生态环境有关指标计划>的函》甘环规划发〔20211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11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嘉峪关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环境风险防控











用地环境风险防控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2、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

3、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

4、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5、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嘉峪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嘉政发〔201732号)

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以嘉峪关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设施、队伍、物资一体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已建成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程监管监控,严格控制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证嘉东分布式污水处理站、嘉北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强化尾矿库(尾液库)环境风险防控。开展尾矿库、冶炼矿渣堆场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实施“一库(场)一策”分类分级整治,完善尾水回用系统以及防扬散措施。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和各类渣场环境准入。

嘉峪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嘉峪关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

1落实《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中风险防控相关要求。

2、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防止因事故废水排放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落实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以钢铁、化工等企业为重点,合理布设企业生产设施,强化工业企业应急导流槽、事故调蓄池等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等建设。

嘉峪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资源利用效率

1、实行水资源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2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加强工业节水减排。重点抓好钢铁、火电、化工等高用水行业的节水工作。在合理调整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市场准入及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率、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的同时,通过用水计划管理,加强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工艺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工业企业单位产品取水量,强化其取用水计量管理。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要求,推广城市中水回收利用。

3、按照《甘肃省讨赖河生态水量保障实施方案》要求,保障讨赖河嘉峪关水文站断面全年下泄生态水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嘉峪关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甘肃省讨赖河生态水量保障实施方案》甘水资源函202126

地下水开采要求

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维持合理的地下水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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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利用效率


1、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2、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立足太阳能资源充裕的优势,布局高效率大容量聚光聚热项目,实现太阳能热发电与光伏发电的有效融合,提升光电产业的综合竞争力,打造新能源消纳示范区。

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禁燃区要求

禁燃区范围为嘉峪关市建成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嘉峪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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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217号)中所列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217号)

一般管控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以及嘉峪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应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满足功能区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执行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以及嘉峪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应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满足功能区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按证排污,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满足功能区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同重点管控单元要求



资源利用效率

同重点管控单元要求





4嘉峪关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备注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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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620200100

-13-

01


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

甘肃省

嘉峪关市

市辖区

优先保护单元1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它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前提下,自然保护地建设应严格遵守保护地相关规划,开展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天然湿地保护,严格控制开采湿地周围地下水资源,增加生态用水量,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执行全省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湿地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服务功能。

执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它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生态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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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62020010002

嘉峪关戈壁大峡谷省级地质公园

甘肃省

嘉峪关市

市辖区

优先保护单元2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它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前提下,自然保护地建设应严格遵守保护地相关规划,开展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地质公园规划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加强区内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地质公园内旅游观光活动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执行全省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地质公园规划等相关规定执行。

生态红线

ZH62020010003

生态红线

甘肃省

嘉峪关市

市辖区

优先保护单元3

执行全省及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生态红线的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应不影响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

/

生态红线

ZH62020010004

一般生态空间

甘肃省

嘉峪关市

市辖区

优先保护单元4

执行全省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一般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一般生态空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损生态服务功能或进一步加剧生态敏感性,不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生态功能或加剧生态敏感性。企业应编制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般生态空间

ZH62020020001

嘉峪关市城镇空间

甘肃省

嘉峪关市

市辖区

重点管控单元1

执行全省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的准入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按照“产城融合、城乡一体、集约高效”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原则,坚持钢城融城共建,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持续扩大集中供暖覆盖面积;推广清洁能源使用,优化电力、燃气、热力能源设施布局,逐步实现城乡冬季全面清洁供暖。酒钢应提质增效、转型升级,通过延链、补链、强链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加强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进一步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

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执行全省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

受体敏感区、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禁燃区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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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H62020120002


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

甘肃省

嘉峪关市

市辖区

重点管控单元2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 2021 ]45)等相关要求。

4、对现有部分不符合园区用地布局的项目,综合考虑各自周边环境敏感性及项目特征情况对其实施合理保留逐步退出。



1、按照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执行项目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2、大气污染:推进园区天然气管线建设,鼓励企业采用电、天然气、余热等方式进行清洁取暖。园区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应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稳定实现达标排放。

3、废水:加强嘉东分布式污水处理站、嘉北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园区企业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排入分布式污水处理站或污水处理厂处理。经处理后的中水用于生产补充用水,剩余部分用于绿化。

4、工业固体废物:鼓励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通过自身循环利用和生产水泥、加砌块、地砖等方式综合利用。产生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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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识别标识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台帐的建立。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的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6、执行《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中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要求。

7、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 2021 ]45)中对污染物排放管控的要求。

1、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细化明确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能力。

3、强化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防控,按照《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

1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严守区域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控制指标限值。

2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加快循环化改造关键补链项目的实施,提高园区综合固废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用水量。

高排放区、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禁燃区

ZH62020020003

嘉峪关市重点管控单元

甘肃省

嘉峪关市

市辖区

重点管控单元3

执行全省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重点管控单元的准入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加强已建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程监管监控,严格控制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嘉东分布式污水处理站、嘉北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执行嘉峪关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

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禁燃区

ZH62020030001

嘉峪关市直辖一般管控单元

甘肃省

嘉峪关市

市辖区

一般管控单元1

执行全省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关于一般管控单元的准入要求。

执行全省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中一般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执行全省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执行全省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一般管控单元的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5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ZH62020120002

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

甘肃省

嘉峪关市

市辖区

重点管控单元

1、严格执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对空间布局、选址的要求。

2、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3、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 2021 ]45)等相关要求。

4、对现有部分不符合园区用地布局的项目,综合考虑各自周边环境敏感性及项目特征情况对其实施合理保留逐步退出。



1、按照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执行项目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2、大气污染:推进园区天然气管线建设,鼓励企业采用电、天然气、余热等方式进行清洁取暖。园区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应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稳定实现达标排放。

3、废水:加强嘉东分布式污水处理站、嘉北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园区企业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排入分布式污水处理站或污水处理厂处理。经处理后的中水用于生产补充用水,剩余部分用于绿化。

4、工业固体废物:鼓励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通过自身循环利用和生产水泥、加砌块、地砖等方式综合利用。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识别标识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台帐的建立。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的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6、执行《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中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要求。

7、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 2021 ]45)中对污染物排放管控的要求。

1、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细化明确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能力。

3、强化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防控,按照《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

1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严守区域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控制指标限值。

2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加快循环化改造关键补链项目的实施,提高园区综合固废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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