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打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衔接闭环

发布日期:2026-07-15 11: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环评科 温旭涛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类违法案件查办流程,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健全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工作体系,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近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环境污染类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以制度创新破解“重处罚、轻修复”监管难题,全方位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地落实。

此次出台的“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实际制定,明确了“一案双查”工作定义、适用范围、核查标准、办理流程、职责分工及免责情形,构建起“执法查办+线索筛查+索赔跟进+裁量联动”的全链条工作模式,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明确核心定义,厘清工作内涵边界制明确,“一案双查”是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办理污染环境类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及刑事移送案件时,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初步筛查的工作模式。对经初步判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在行政处罚立案同步移交线索、启动索赔程序,同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消除或减轻生态损害后果的行为,作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重要裁量依据,实现“处罚追责”与“生态修复”双向发力。

细化适用场景,精准划定核查范围聚焦高频多发、危害性强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明确四类必须实施“一案双查”的案件类型,涵盖非法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等重点违法情形,同时将其他经现场勘察、监测证实造成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不利改变的违法行为纳入核查范围。同步细化六类豁免情形,对设施正常运行且达标排放的未批先建类、无生态损害的噪声污染等案件不予实施双查,精准区分违法情形,避免过度执法,提升监管精准度。

规范办案流程,健全闭环衔接机制细化案件调查取证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在办理相关污染案件时,同步收集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时长、治理成本及原辅材料台账等关键数据,针对性完善固体废物、大气、水污染案件取证要点,规范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表,夯实索赔工作证据基础。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执法队负责一线调查、线索筛查、证据收集及当事人告知,法规宣教督察科负责案件材料审核、赔偿启动核查,明确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时限,确保案件线索快速流转、高效处置。同时确立“生态损害赔偿优先”原则,在义务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赔偿和罚款、罚金时,优先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坚守生态修复底线。

强化能力建设,夯实长效工作基础建立常态化业务交流和专项培训机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定期开展协同研讨、业务练兵,持续提升执法人员线索筛查、证据固定、案件衔接的专业能力。通过常态化业务赋能,破解执法与索赔衔接中的堵点难点,打造专业化、规范化执法监管队伍,为机制落地见效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下一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将全面落地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持续完善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体系,坚持“查处一案、修复一片、警示一方”,既严格追究环境违法行政责任,又全面落实生态修复赔偿责任,切实扭转“违法成本低、修复成本高”的局面,以严格制度、严实举措筑牢全市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