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甘办发〔2011〕11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市属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市政府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区、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市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市审计局可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属市委、市政府管理的干部,由市审计局负责实施审计;必要时,市审计局也可指定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对部分事业、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市审计局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与省审计厅协商后,由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市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应当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重要事项,并保证市审计局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市审计局的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副职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市审计局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市审计局应当向市委组织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审计局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市审计局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突出对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市委组织部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应选择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力争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的领导干部轮审一遍。
对同一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区、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对资金量相对较少、经济活动相对单一、单位运转比较正常、离任审计短期内无法覆盖的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实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对象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审计局具体确定。
对离职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承担经济责任不多、管理资金量不大等非重点审计单位或接受财政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时间不满一年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安排或短期内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市审计局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或者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市委组织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当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报告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市审计局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系统)、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区、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区、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区、镇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区、镇资产、债务增减情况及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八)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九)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一)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三)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市委、市政府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提出的要求或提供的情况,应当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主送
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市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及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应征求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进驻审计现场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进点时,应采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三家联合进点,在被审计单位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市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三定方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市委、市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主送委托或交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部门,抄送市委、市政府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有关部门。
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市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审计局申诉,市审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市审计局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评价原则。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据相关标准,发表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意见。
(二)重点评价原则。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责主要工作业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抓住主要方面进行评价。
(三)谨慎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应与审计内容一致,评价结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二)其他标准。
部门、单位的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不能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条 市审计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橛捎谑谌ǎㄎ校┢渌斓几刹烤霾咔揖霾卟坏被蛘呔霾呤笤斐晒依嬷卮笏鹗А⒐沧式鸹蚬凶什ㄗ试矗┭现厮鹗Ю朔选⑸肪逞现仄苹狄约把现厮鸷怖娴群蠊模?/P>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和市人社局应当根据市审计局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的责任区分和界定,视责任轻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责任追究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办法》(甘纪发〔2008〕12号)执行。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市审计局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市委组织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实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制度,整改报告主送市审计局。
第四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移送的情况,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审计局。
第四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纪委(监察局)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甘肃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市审计局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其他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