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肃省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河湖安全隐患,形成全社会关爱、珍惜、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三级受理的河湖水资源、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三条 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均属奖励范围。
(一)向河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柴草、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影响行洪安全、污染河湖水资源;
(二)在河湖及周边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畜禽等;
(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存放物料、弃置砂石等活动;
(四)侵占、损毁堤防、闸坝等水工建筑物,占用河道内滩地、堤防等;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开采、拦阻、截引、开口、抽取河湖水资源等;
(六)其它涉河湖违法行为。
第三章 有奖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方式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人可采用实名和匿名两种举报形式,提倡实名举报。举报应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
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留下真实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举报人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并且也未能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省市县三级有奖举报方式通过三级水利门户网站、河湖长制公示牌、当地主流媒体等多种途径公布。
第四章 受理查核
第五条 在接受群众来电、来信以及其它形式的举报时,面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负责将当事人举报的内容认真细致的进行记录,填写《甘肃省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登记表》(附表1),及时呈送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水务部门,按程序进行转办、督办。
第六条 办理部门对举报的问题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反馈。
第七条 已开展调查或已有人举报的事件不重复受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奖励额度为50元到300元。
(一)举报奖励资金从相关经费中列支。采取先垫支、年结算方式,由县(市、区)水务部门具体实施奖励。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的奖励50-100元;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的奖励100-300元;其它涉河湖违法行为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有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同一问题重复受理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只对最先举报者奖励一次;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5个工作日后,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水务部门根据举报问题类型提出奖励意见,并联系举报人实施奖励,填写《甘肃省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登记表》(附表2)。市州水务部门每月5日前填写《甘肃省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报省水利厅。
第十二条 受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水务部门领取奖金;或提供与举报人信息一致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帐号,由县(市、区)水务部门通过转款等方式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接受他人代领,因特殊原因确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委托受托人应在30日内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水务部门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无法通过举报时留存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举报人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线索被查处后,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第十六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暴雨、山洪、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河湖问题;
(二)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民间河长、各级社会监督员、河湖保洁员等社会监督人员的职务行为;
(三)举报前该违法行为已被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掌握,正在处理中;
(四)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整改;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
(六)不属于河湖管理范围;
(七)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八)匿名举报的;
(九)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通过文字或语音简述发现问题的基本情况(违法单位或个人名称、地点和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同时提供图片视频等佐证材料或其他重要证据线索。必要时要配合现场调查取证或补充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骗取或冒领奖金、干扰各项工作或相关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