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内水利工程建设各从业单位: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促进全省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省水利厅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水利部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水利部相关文件,结合甘肃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为抓好“两个办法”贯彻落实和全省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生产效率、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多年连续发文,强力部署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加快包括行业信用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逐步增强,重诺守信氛围持续好转。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当前全省水利行业失信现象仍比较普遍,尤其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不重诺不守信现象易发频发态势未得到根本性遏制,严重影响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
针对以上短板弱项,省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聚焦“三新一高”要求,围绕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格局,保障全省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正向激励、引导市场主体守信自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招标投标、资质办理、市场监管、评优选先、项目试点等工作中将信用等级信息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对信誉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评标加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和正面宣传推介等各类优惠和奖励,引导其重诺守信,提高行业诚信水平。
一要在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中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加分。结合当前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实际,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应在评标办法中给予总评标分数3%~5%的权重。以百分制为例,市场主体信用很好(AAA)可加分3~5分,信用较好(AA)加1~2分,信用一般(A)加0~1分。无信用评级单位不加分。实际应用中,市场信用较好地区可取上限,较差地区可取下限。随着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和成熟,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因素权重,引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单一注重资质资格,向资质资格、诚信履约、优质服务并重转变。
二要在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中给予优待。对信用很好(AAA)和较好(AA)的市场主体,可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可简化监管事项,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三要给予其它鼓励。如在评比表彰中可优先考虑或加分,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等工作中可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中可作为重要依据,在重诺守信等正面宣传中可树为典型并大力推介。
三、联合惩戒、督促失信主体诚信履约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履约行为持续开展年度评价,有条件地区可组织开展半年或季度评价,对错而不改或屡改屡犯的市场主体,要用好用足不良信用信息公示、“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等措施,加大失信成本,督促其及时纠正不良行为,诚信履约。
一要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在招标过程中予以减分或判定投标无效,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招标投标中,对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应在评标办法中给予总评标分数1%~3%的扣分。以百分制为例,市场主体信用较差(B)可扣分1~2分,信用差(C)扣3~5分或依据评标办法判定投标无效。
二要在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要严格执行“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惩戒措施,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生产经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等活动;不得作为水利相关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不得被评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提高监督检查频次,重点监管;依法限制水利建设市场相关建设手续办理;依法限制责任人取得相关执业资格;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
四、其它事项
接文后,各市(州)水务(水保)部门一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对取得水利部行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单位,直接采信其信用等级;对其它省(区)信用评价等级,以区域信用信息一体化协议或两省行业信用等级互认共享协议为采信依据;同时,应大力引导省外企业积极参与甘肃省内信用等级评定,不得以信用信息为由设置歧视或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事项。二要对县(区)水务(水保)部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抽查,针对重点问题专项检查,督促尽快完善水利(水保)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三要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升高信用等级企业“获得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督促各类主体增进诚信意识,提升全行业诚信水平。四要推广强化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模式,企业自律做加法,政府监管做减法,努力转变政府职能。
各市场主体要把信用信息当做“无形资产”,完善自身信用记录,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意识,努力树立良好品牌形象。市场竞争中,各主体应互相监督,发现信用惩戒或信用评价不公正等问题,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等。因失信行为导致信用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纠正错误行为,消除影响后按程序及时申请信用修复。
实施中若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甘肃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
附件:
1.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厅
2022年8月1日
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11号)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等文件,结合甘肃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修复、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制造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组织实施】 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组织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立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平台,指导信用信息应用。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检查本辖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负责信用信息归集、推送,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管理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认定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信息,主要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积极影响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业绩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单位的责任追究、行政和司法处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约谈、责令停工整改和建议解除合同。
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了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危害较大、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破坏较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影响较大的不良行为,被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的行政和司法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计入较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不良行为,被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计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
第九条【不良行为信息采集】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做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单位,为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单位。
认定单位是县级及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送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平台。
认定单位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并逐级报送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平台。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机关和处理时间等。被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一并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期限规定】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
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1次及以上的,公开期限延长6个月;再次出现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1次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再次出现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2次及以上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再次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1次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再次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2次及以上的,公开期限延长3年。公开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
公开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依据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原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或采集单位应自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变更或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或撤销情况逐级报送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平台。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平台应及时调整或取消相关公开信息。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1年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审核通过后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决定逐级报送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平台。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中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或司法部门作出的司法判决为依据。
(一)行政单位责任追究扣分标准:
1.约谈,扣1分/次;
2.责令停工整改,扣2分/次;
3.建议解除合同,扣3分/次。
(二)行政处罚和司法处罚扣分标准:
1.警告、通报批评,扣2分/次;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分/次;
3.责令停产、停业,扣4分/次;
4.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扣5分/次;
5.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资质证、责令关闭,扣10分/次;
6.行政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从业行为被行政拘留扣10分/次,项目负责人因从业行为被行政拘留扣3分/次;
7.刑事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从业行为被刑事处罚扣15分/次,项目负责人因从业行为被刑事处罚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处罚的,按最重的处罚进行量化计分。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
(三)存在以下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比较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较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3.被举报存在严重质量、安全管理违规行为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经调查属实的。
“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结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行为的,取消关注。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黑名单”公开期限结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移出“黑名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移出“黑名单”后,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或简化程序;
(二)在招标过程中,可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鼓励,可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
(三)在资质管理中,可提供“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四)在日常监管中,可简化监管事项,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评比表彰中,可优先考虑,可设置加分项;
(六)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可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
(七)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可设置加分项;
(八)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中,可作为重要依据;
(九)在各级监管平台和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可树立诚信典型,并大力推介。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资质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三)在招标过程中,可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工程预付款比例等;
(四)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在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一)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相关资质;对其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关资质建议;
(二)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
(三)依法限制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生产经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等活动;
(四)不得作为水利相关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五)不得被评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六)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七)依法限制或禁止参与水利基础设施特许经营;
(八)依法限制水利建设市场相关建设手续办理;
(九)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限制取得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等相关执业资格;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行业各类评优表彰等活动;
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员,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信息。
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认定部门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虚假的,可通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平台举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列入标准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
“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列入标准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列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未履行承诺被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措施严重滞后或者不落实的;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质量问题未通过审查审批的。
(三)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验收报告存在严重缺漏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或者总结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和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的。
(六)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设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设计深度和质量问题,造成水土保持设施功能丧失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施工,情节严重的;不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弃渣的;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发生2次以上应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
(二)生产建设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设计、监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设计文件、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编制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被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11号)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等文件,结合甘肃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和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制造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提出信用评价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从业行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动态监管信息,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评价原则】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统一标准、社会监督、共享信息、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实施】 甘肃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和监管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选择并委托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抽样核查评价结果,并对信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单位负责组织其管理范围内项目法人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开展评价。
评价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省水利厅监督管理。
第六条【结果应用】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大力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评价方法】 信用评价由定期全面评价和动态监管调整两部分组成。
定期全面评价按照本办法附件1至附件6执行。
动态监管调整按《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市场主体自愿申请并经信用评价取得信用等级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第八条【等级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得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 80分≤X < 90分,信用较好;
A级: 70分≤X < 80分,信用一般;
B级: 60分≤X < 70分,信用较差;
C级: X < 60分, 信用差。
第九条【定期评价程序】 定期全面评价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评价机构建立电子信用档案,电子信用档案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主要信息来源和依据。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多项资质资格的,可以同时申请2项或者2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
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价机构提交信用评价申请,并按《年度申报指南》上传近3年相关资料。
(二)评价机构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提出信用评价结果。
(三)评价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评价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回复。
(五)评价机构应及时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水利厅,并配合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有关平台公开共享。
第十条【时限管理】 定期全面评价每年受理并组织评价1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于有效期满180日前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变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有效期不变。
第十一条【动态调整程序】 评价结果公开后,进入动态监管调整阶段,具体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满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具体按新申请信用评价的程序申报。
(二)评价机构依据《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动态量化扣分,及时核定信用等级。在不良行为记录期满或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撤销后,取消相应扣分,动态核定信用等级。
(三)动态监管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黑名单”公开期结束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新申请信用评价的程序申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作原则】 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存档管理】 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前,须向省水利厅提交《信用评价机构申请表》,经省水利厅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开展评价。
第十四条【变更注销】 评价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或变更、终止信用评价业务的,应在30日内向省水利厅提交变更或注销申请。
第十五条【资料管理】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评价资料管理系统,系统应保存评价原始资料(专家名单、专家保密和廉政承诺书、打分表和评价意见)、评价成果、异议处理结果等。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评价机构应建立评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存放、保管场所和设施,配备专人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有关档案信息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结果核查】 省水利厅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样核查,必要时可到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省水利厅举报和投诉。省水利厅直接或委托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廉政管理】 评价机构应建立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制定相应办法,接受有关部门廉政监督。
第二十条【机构管理】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机构申请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违反独立性要求和保密规定的;
(三)向市场主体承诺、保证信用评价等级的;
(四)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评价标准和程序,且拒不整改的;
(六)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七)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收取费用或违反廉政规定的;
(八)因重大过失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管的。
评价机构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员管理】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水利厅责令信用评价机构对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视情况对评价机构给予约谈、通报或其它形式追责:
(一)未按规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且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违反廉政规定,接受参评单位的财物或参与可能影响评价结果活动的;
(四)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向市场主体承诺、保证信用评价等级的;
(六)与其他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七)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市场主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管的。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